理论教育 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领导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明确了工业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企业领导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明确了工业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于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属于会计人员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会计凭证的;

②伪造会计账簿的;(www.daowen.com)

③变造会计凭证的;

④变造会计账簿的;

⑤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⑥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的;

⑦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的;

⑧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⑨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的;

⑩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的;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3)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②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③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4)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中国会计准则贡献毕生精力的杨纪琬(1917~1999年)毕业于上海商学院,1949年调财政部工作,1957年任会计司副司长,1980年任司长、1985年改任顾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任会长,1993年任财政部会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组长。中国官方发表的《杨纪琬同志生平》中称他为“新中国会计界公认的一代名师”,为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建设、会计理论、会计教育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贡献毕生精力,做出了巨大而杰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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