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来讲,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现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制度已经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改革:
第一次,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积极有效地吸引外资,中国政府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初期,曾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配套制定了这两部法律的施行细则。在执行若干年后,于1991年对这两部涉外税法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新税法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于1991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在当年7月1日实施。两部税法的合并统一了涉外企业所得税制,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制度进行的第一次改革。
第二次,统一内外税收征管制度。以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公布为标志,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这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制度的第二次改革。
第三次,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1994年,根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内外流转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使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适用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并且实现了外籍个人和国内公民适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公布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次,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方面的改革。当时的涉外税法规定,从1996年4月1日算起,在此日期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曾做过一些调整。
第五次,2007年进行的两税并轨。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建立不分内外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为内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www.daowen.com)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制度是中国原来建立的涉外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原来建立的涉外税收制度除涵盖外商投资企业外,还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在华人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税法走过了一条“从统一到国内税收与涉外税收分开再到重新合并统一”的历程,这个历程也反映了改革开放走过的历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依据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的原则,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制,给涉外税收纳税人提供了一些优惠待遇,为外国投资者及外籍人员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当时之所以采取单独制定和实施涉外税法的政策,一个原因是为了给予外商投资优惠待遇,另一个原因是国内税收体制与国际上的标准存在差距。涉外税收优惠既体现在税种的设立上,也体现在税率的高低和税收减免上,既针对企业也针对个人。涉外税收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还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进出口关税等。但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税收除这几种外,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等。
从实际效果来看,单独设立涉外税收制度在当时确实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使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资流入量在1992—2008年列发展中国家第一位,多年来一直位列世界前五名,外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高速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中国加入WTO和进入21世纪后,为了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平等的企业竞争环境,有必要对单独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改革,使其与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统一。通过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逐步减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与超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在税种、税率和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在2007年对两部相互独立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统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内外企业共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经过两次修正,《企业所得税法》仍保持8章共60条,主要内容涉及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等。与《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框架也是8章,但具体内容多达132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适用税率上有一定的差别。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即为税法中所称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或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与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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