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方法分自然人避税方法和企业法人避税方法两个方面,下面重点介绍企业法人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1.国际避税地的种类
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是指对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不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这一类一般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喀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海外投资者到这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缴纳一定的注册费,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个人到这些地方长期居住,则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指完全放弃居民(自然居民和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当地的所得与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地区外)的所得与财产征税,如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
第三类,是指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这一类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等。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具体方法
(1)在第一类和第三类国际避税地开办企业或银行,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享受其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在国际避税地虚设机构。跨国企业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母公司销售给另一公司的货物,在根本未通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通过该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设立于避税地的这家子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只从事专门的避税活动,因此又被称为挂牌公司、纸面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在国际避税地虚设信托财产。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海外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由于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从而达到避税目的。比如,美国某公司在巴哈马设立一个信托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把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放在避税地信托公司的名下,这样就逃避了纳税义务。
(二)利用转移价格避税
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所使用的一种价格,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价格的划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转移价格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不是买卖双方在市场上按独立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一种人为的内部转账价格。由于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涉及商品和劳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因而,转移价格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公司内部相互提供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的价格;二是无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子公司付给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技术使用费、贷款利息、商标使用费、佣金费、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等的价格。
转移价格首先被用来逃避所得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这些国家的所得税税率高低不同,因此,跨国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将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包括属于避税地的三类国家),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额。(www.daowen.com)
利用转移价格还可以逃避关税。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调低的价格发货,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另一种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对不同商品进口关税税率所做的不同规定逃避关税。
(三)利用变更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与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避税
国际上认定法人居民身份(公司居住地)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以公司总机构登记注册地为标准(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另一个是以公司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经营管理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如果一家海外企业的所在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认定法人居民身份,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办法避税。同样,如果一家处于高税国的海外企业的所在国是根据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来认定法人居民身份,那么这家企业就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国的办法来避税。
(四)利用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不同国家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为缔约国各方的居民提供了某些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这些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对非缔约国居民的纳税人则不适用。利用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公司,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例如,甲国和乙国之间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协定规定甲国居民来源于乙国的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丙国与甲国之间也签订了税收协定,但丙国与乙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在这种情况下,丙国的居民纳税人通过在甲国设立公司,直接收取其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从而享受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而根据丙国与甲国之间的协定规定,丙国居民来源于甲国的收入也可获得减免税优惠,这样就减轻了其来源于乙国的所得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五)避免成为双边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常设机构而实现避税
“常设机构”一般是指企业在某一国家进行营业活动的场所。常设机构要想逃避纳税义务是很困难的,因为在相互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常设机构是对企业进行征税的前提和依据。所以,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就成为外国企业经常采用的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手段。例如,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外国企业在当地开展的一些业务活动(货物仓储、货物购买、存货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提供、建筑安装咨询服务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等),只有在超过一定的期限(6个月或以上)时才构成常设机构。
(六)通过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在一般情况下,跨国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的股份投资和各种贷款。当跨国企业融资的时候,是选择以股份形式还是以贷款形式,通常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企业的性质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等,而较少考虑税收方面的因素。但是,在现实的国际经济活动中,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实际国际税负是不一样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别,这就使得跨国企业可能利用这种国际税负的差别,通过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的方式,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变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达到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的目的。
(七)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最早起源于英国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在此案中,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Tom ly)最早提出了税收筹划的观点,现在通常以此解释税收筹划的动因并解释其合理性,即:“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其时也出现了现代咨询业务,专注于帮助企业以税收筹划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现已逐步完善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四大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综合性、目的性。
总体而言,企业税收筹划使企业在合法避税、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利用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在纳税前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安排,综合考虑以达到使客户整体税负水平降低的目的。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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