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探析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管辖权的主体,是拥有征税权的国家,其客体则是负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跨国纳税人及其跨国所得。目前,中国在所得税方面同时采用了地域和居民两种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是由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造成的。行使抵免法的原则是既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并且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探析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及其纳税义务的权力。税收管辖权的主体,是拥有征税权的国家,其客体则是负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跨国纳税人及其跨国所得。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到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对于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一般有两种理解:一个是地域概念,即一个国家只能在该国区域内(领土范围内)行使它的政治权力;另一个是人员概念,即一个国家可以对该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其政治权力。在国际税收中,对于选择地域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征税权力的指导原则的,称为属地原则;对于选择人员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征税权力的指导原则的,称为属人原则。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管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居民或公民。依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有两种,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们根据纳税人同本国的居住联系或政治法律方面的联系(即是否拥有国籍)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管这些居民或公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近些年来,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应用越来越少,世界各国较普遍地行使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同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是常说的“两权并用”。有的个别国家甚至是“三权并用”,即同时行使地域、居民和公民三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单一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如我国香港、巴拿马、乌拉圭和阿根廷等。还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完全放弃对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即两种税收管辖权都不采用,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瑙鲁和安道尔等。目前,中国在所得税方面同时采用了地域和居民两种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双重征税的含义和产生的原因(www.daowen.com)

国际双重征税有时也称为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按同一税种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国际双重征税一般可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两种类型。法律性双重征税强调的是纳税主体(纳税人)与纳税客体(征税对象或税源)均具有同一性,指的是不同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而经济性重复征税指的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强调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国际双重征税是由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造成的。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影响了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因而对国际经济尤其是国际投资的发展会产生十分不利的阻碍作用。

(四)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与方法

由于国际双重征税对国际经济的发展有不良影响,因此,为了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为了各国自己的财政经济利益和税务管理的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采取各种方式与方法来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前,各国采取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有三种,即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单边方式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来消除和缓和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双边方式是指有关的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共同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克服双重征税的方式。多边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间通过谈判签订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应用最普遍的是双边方式。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和减免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采用免税法是以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为前提的,即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本国以外的全部所得免税,而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扣除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其从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应税总所得中作为费用列支扣除。扣除法有时也称作扣减法,它同抵免法一起构成一国单边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体系。抵免法指的是采用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在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扣除。行使抵免法的原则是既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并且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普遍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最后一种方法是减免法,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本国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减免法可以减轻或缓和国际重复征税,但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以上四种方法在避免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面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相对而言,免税法与抵免法比较彻底,扣除法和减免法作用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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