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租赁既不同于销售、分期付款和租用,也不同于古代租赁和近代租赁。由于现代租赁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因此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现代租赁是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并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活动
近代租赁的承租人只是为了获取租赁物的使用权,到期偿还,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则不感兴趣。而在现代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按承租人的需要购得设备后,再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在于收取超过贷款本息的租金,这实际上是出租人的一种投资行为。而承租人则通过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并用租来的设备生产出具有高额利润的产品来偿还租金。租赁的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以将设备退回、续租或留购。在现代租赁合同中,租期往往与租赁物的寿命一样长,这就等于将所有权引起的一切责、权、利转让给了承租人,实际上已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交易,即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这表明,承租人的目的不仅是为在某一段时间内使用该物品,而且还想以此为融资手段占有该物品。
(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现代租赁虽然在租期结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成为买卖关系,或在租期未到之前就已含有买卖关系。但在租期内,由于设备是由出租人购进的,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人只是在按时支付租金并履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对所租设备仅享有使用权,而不存在所有权。(www.daowen.com)
(三)一笔租赁业务往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并涉及三方或更多的当事人
在现代租赁活动的过程中,有些租赁方式往往要在一笔租赁交易中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例如,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的供货商,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一个租赁合同以及由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签订一个购货合同。如果出租人需要融资,那不仅要涉及银行或金融机构,还需要由出租人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一个贷款合同。
(四)承租人有选择设备和设备供货商的权利
在现代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租赁的设备往往是根据承租人提供的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和性能购置的,甚至连提供设备的供货商及购买设备的商务条件都是由承租人指定和商定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