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目前,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已基本形成“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的体系。
1.商务部宏观管理
商务部作为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出台促进措施和监管办法。
2.各部门协调合作
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外交部制定了《外派劳务出国手续办法》,会同财政部制定了有关外派劳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办法,与交通部、民航局等专业部门合作加强对外派海员和空乘劳务的管理,会同外交部制定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办法》,与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联手整顿外派劳务市场,会同公安部、外交部、人社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打击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对外劳务合作属地管理
地方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进行审查;对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处理相关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4.行业组织协调自律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的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业社团组织。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通过与劳务输入国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协助国内经营企业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并在中国经营企业内部建立协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协调、咨询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5.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监管和加强对外交涉是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有关机构均已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具体为:协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确认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协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拓市场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一线监管;指导和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6.双边政府合作
在双边政府经贸联委会框架下,商务部已与主要劳务输入国或地区建立了政府间磋商机制,与有关国家签署或正在商签政府间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对促进双边劳务合作和加强双边政府对对外劳务合作的共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管理制度
1.经营资格核准和年审制度
(1)经营资格核准制度
商务部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擅自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核准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效进行。
商务部对经营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经营的经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直至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处罚。
(2)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制度
商务部在核准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组织实施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进行年审。经营公司获得经营资格后必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不得继续对外签订新的“劳务合作合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管理。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2.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为规范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营公司必须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备用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营公司的备用金交纳标准降低10%。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只有当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企业方可动用备用金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回国的费用,并在2个月内将被动用的备用金全额补足。
(1)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
商务部对在香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进行政策指导。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不定期确定经营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名单。截至2015年,获准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的企业共16家。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业务。
经营公司按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在香港注册并领取牌照。劳务人员的招聘由经营公司负责进行,严禁香港雇主或中间商直接到内地自行招工。
各经营公司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的数量由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核定,原则上每家公司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不少于3名,其中包括经理、业务员、会计各1名。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的期限为2年。
(2)对澳门开展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
商务部负责归口管理在澳门开展的劳务合作业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总体政策指导和协调,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负责联系并协助内地主管部门管理输澳劳务经营公司在澳注册设立的职业介绍所,并指导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的工作。
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征求中联办的意见后,核定内地对澳门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名单,审批经营公司在澳设立职业介绍所,核定职业介绍所劳务管理人员编制。未经核定的企业不得开展对澳门的劳务合作业务。截至2015年具有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共17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应直接与雇主签订“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其职业介绍所与澳门雇主签订的合同,与拟选派的内地劳务人员签订“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内地劳务人员应与澳门雇主直接签订“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动合同”。
商务部对输澳劳务合同进行立项审批。
(3)对台湾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的审批
经商务部核准的经营公司方可经营向台湾地区渔轮派遣渔工劳务业务。经营公司必须按统一合同与台方签约。向台湾地区派遣渔工劳务一律报商务部立项审批。
为切实保护对台渔工的合法权益,整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国务院六部(办)联合发文,从1999年5月起,暂停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从2001年12月起,全面暂停所有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
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制度
(1)对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的项目审查
经营公司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开展的劳务合作项目在报商务部批准立项后,方可对外签约。企业报批时须提供立项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报告、中国已派驻商务代表机构或代管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劳务项目的合作意向书(中、外文各一份)和合作伙伴的资信材料。商务部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交外交部批复。
(2)普通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审查内容包括: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及劳务人员所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经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经营公司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应提供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的意见。
5.驻外使领馆项目确认制度
当经营公司首次独立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或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时,须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项目确认函仅限于经营公司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审查材料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认内容如下:劳务接收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接收外国劳务的资格,有无不良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认为应提醒经营公司注意的特别事项。(www.daowen.com)
6.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商务部按月对企业开展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进行统计,编制统计年报。地方经营公司每月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指标(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和期末在外人数)报送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7.承包商会对具体业务和项目的协调制度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通过制定行业协调措施、与劳务输入国有关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协调,协助经营企业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行业协调措施
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行业协调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制定了输新加坡、日本、韩国、德国、以色列、毛里求斯、塞班、马来西亚、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纳米比亚等劳务市场协调办法。成立了输重点劳务市场协调小组以及中日研修生、外派海员、外派渔工、护士等专门协调机构。在新加坡、日本、韩国、塞班设立了办事机构。制定了对重点国家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范本、主要合同条款及行业指导收费标准等。编制了外派劳务培训教材。建立了外派劳务投诉机构,协调解决会员公司的外派劳务纠纷。
(2)对外合作机制
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与韩国渔业协会签署了派遣渔业研修生合作协议,推动与韩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筑业协会、农业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并建立了磋商机制。与德国、奥地利、荷兰相关机构签署了派遣厨师合作协议。推动与以色列建筑协会签署合作协议。与挪威、希腊等国船东协会建立外派海员磋商机制。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色列、德国、纳米比亚等驻华使馆建立了沟通机制。与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建立了磋商机制。
8.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监管制度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指导中国企业在驻在国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督中国经营公司遵守中国的政策法规及驻在国的法律、规定,维护中国经营公司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中国经营公司在重大问题和项目上一致对外,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组建中国经营公司间协调机构并直接领导其工作。所有经营公司首次或重新进入某国(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首先到中国驻该国(地区)的经商机构登记,并征得其同意。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登记的经营公司企业可否进入当地市场作出答复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经营公司要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要求定期汇报工作。
9.打击非法劳务中介,整顿市场经营秩序
近年来,一些国内非法中介公司和个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组织外派劳务,与国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虚构劳务项目,向劳务人员收取高额费用,利用旅游、商务考察等渠道将劳务人员欺骗出国,导致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后无劳务可务,既侵犯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为清理整顿非法劳务输出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政策
1.外派劳务人员收费标准和履约保证保险
(1)服务费。经营公司向所派出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
①对于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提取比例由经营公司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②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12.5%。
③对于与经营公司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2)培训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为:
①40~60课时,150~250元人民币;
②61~84课时,250~350元人民币;
③85~180课时,350~450元人民币;
④181~360课时,450~600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含培训教材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费,不包括外派劳务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
(3)外派劳务履约保证保险。为了维护经营公司的权益,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外派劳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营公司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将此列为外派劳务合同的必要条款。但经营公司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商务部委托保险公司开发了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外派劳务人员作为投保人,需缴纳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经营公司是被保险人。在3年保险期限内,由于投保人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
(1)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在办理时应提交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明和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外派劳务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签证。外派劳务人员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自办单位办理。外事部门在受理签证申请时要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3)外派劳务人员出境。在下列情况下,边防检查机关除查验外派劳务人员所持有效护照外,还要查验经营公司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经商务部合作司、国家移民管理局共同授权的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①前往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
②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舶;
③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
④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中国国内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3.培训机制
(1)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和考试。为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增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的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经营公司必须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前进行适应性培训,并组织外派劳务人员赴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经营公司在办理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手续时,必须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发照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2)外派劳务管理人员培训。为提高经营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跨世纪的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才,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需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岗位资格证书。
4.外派劳务援助机制
为及时解决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了外派劳务援助机制。设立了外派劳务援助中心或指定了为劳务人员提供援助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具体负责处理本地区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内外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受理外派劳务人员投诉,向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建立了外派劳务投诉机构。
5.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和“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对外签约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处理。中央企业派出劳务人员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中央企业在承包商会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处理,由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处理。“谁签约,谁负责”原则即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处理对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驻外使领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交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经营公司根据各司其职、共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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