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是中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一贯原则和基本立场。
平等互利,就是双方的合作是平等的、不附带任何附加条件的、互惠互利的合作;讲求实效,就是注重合作的实际效果;形式多样,就是不拘泥单一的合作方式,鼓励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共同发展,就是强调合作双方要共同发展。守约,就是要信守合同;保质,就是要确保工程项目、技术和劳务项目的质量;薄利,就是中国公司在承揽项目时是根据市场行情和成本情况确定成交价格,保本微利,不漫天要价;重义,就是在对外经济合作中,不见利忘义,讲究商业道德,重视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谊。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并带动国产设备和材料的出口,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实体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将加快赋予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有实力、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承揽技术含量高,能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劳务出口的总承包项目提供便利支持。
(二)管理体制
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由商务部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按国家规定分别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管理。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对中国在驻在国开展承包工程业务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提供服务的责任。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作为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其职责是为会员公司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维护经营秩序,保障会员公司的权益。
(三)管理政策与措施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框架,具体包括:综合性政策,监管政策,服务、保障措施和促进政策。
1.对外承包工程综合性政策
(1)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32号文,是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转发了原外经贸部、外交部等6部门上报的关于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意见,该文件对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文件指出,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进一步调整并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培育骨干企业,实施大企业战略;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的领导。该意见出台后,外经贸部和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并出台了支持和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实现了对外承包工程近年来的高速发展。
(2)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共同出台的带资承包意见,为中国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在带资项目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参与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竞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带资承包已成为国际工程市场上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势,往往最终决定项目归属。由于资金不足,中国企业丧失了许多获得大项目的机会。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企业承揽大项目,带动出口,2003年3月,商务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支持带资承包的项目类型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并鼓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今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带资承包各种实现形式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对承包工程各种融资支持手段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发挥商业银行的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境外直接融资;在进一步优化信贷条件、扩大信贷对承包工程支持规模的同时,大胆尝试以BOT及其衍生形式或带资方式拓展工程承包业务,推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更上一层楼。
2.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管政策
(1)经营资格核准和《资格证书》年审制度
国家对企业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在资金、专业资质、专业人员、相关业绩等方面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主管部门依据《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第735号)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定,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赋予经营资格。国家鼓励有专业、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以保证所实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是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由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与一般业务不同,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政治影响和社会责任大、经济风险较高。特别是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初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模式尚未健全,企业的发展水平与国际化程度不一的情况下,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作为赋予国内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资格、规范企业行为、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重要手段,在目前情况下,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申领《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参加年审。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年审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通过年审。
(2)企业处罚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年审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如有违规和存在经营劣迹等问题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规定予以处罚或不予通过年审。
(3)投议标许可制度
凡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需国内银行开立保函的项目,均实行投议标许可制度。
(4)亚行项目的投议标许可制度
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管理,维护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秩序,外经贸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下发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699号,以下简称《办法》),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2001年下发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办法》要求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在为参加境外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或者亚行出资工程项目投(议)标向国内中资银行申请开具有关保函时,必须持包括使馆经商参处(室)对企业参与该项目的书面意见在内的有关文件到商务部申请办理投(议)标许可证。该《办法》实施以来,对避免中国企业盲目投标和内部互相恶性竞争,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投(议)标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开拓国际工程市场遇到的开立保函困难的问题,并且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银行风险。
(5)对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对中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实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制度主要依据《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外经贸合发[2000]374号)中的规定。所有拟承担政府间项目的我国企业应向商务部指定的行业商会提出申请,经商会依条件审查后向商务部推荐,由商务部征得我驻外项目所在国的使馆经商机构同意后,为通过资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6)对在未建交国家承揽工程项目实行审批立项制度
凡在尚未与中国建立外来关系的国家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均实行审批立项制度,未经审批立项一律不得开展。(www.daowen.com)
(7)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主要依据外经贸部与建设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8)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中国企业首次或重新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应首先向中国驻该国(地区)的经商机构登记并征得驻外经商机构的同意。
驻外经商机构还负责对中国企业在其驻在国承揽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亚行的项目进行协调并出具书面意见。
(9)商(协)会对具体业务和项目的协调制度
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步骤。行业商会一方面要加强对业内“走出去”企业的管理,完善自律机制建设,避免无序竞争。另一方面,注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强化提供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的功能,以中介身份为业内企业进行项目谈判。现阶段,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大部分海外经营活动是通过贸易客户或海外华商展开,从长期来看,这些方式难以满足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更大规模的发展。行业商会应从被动转为主动,切实履行为企业牵线搭桥的义务,在企业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政府了解行业情况、为企业代言和服务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0)统计制度
外经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5号)制定了《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71号),按月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企业名称、开展业务的国别等分别制表。统计制度可使我国企业及时了解业务规模和分布情况及发展水平。
3.服务与保障措施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便利。
(2)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按有关规定免于检验检疫;对于项目完工后属于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含食品)免于检疫。
4.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政策
(1)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625号),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款。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政策支持效应,2003年4月,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放宽了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条件,将预付款保函纳入了其支出范围。这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对外承揽技术含量高、带动出口多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为了支持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自2001年起,由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流动贷款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1个百分点的年贴息,以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近年来,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国商务部与财政部已多次对中国海外企业、项目进行了贴息,帮助企业进一步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3)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成套设备出口。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对外承揽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国家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向国内出口信贷经办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
(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符合条件(上年度出口额海关统计数在1 500万美元以下)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从事新兴国际市场开拓、参加境外投(议)标等活动时,可以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5)援外优惠贷款
中国企业在受援国承揽带动国产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经济合作项目,可申请使用援外优惠贷款。
(6)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中国企业在受援国承揽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经济合作项目,可申请使用该基金。
(7)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资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在上述规定的比例基础上,上浮5%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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