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整限制性商业惯例工作进入成熟阶段的标志是2002年开始实施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此条例列举了技术合同中不得含有的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的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的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www.daowen.com)
上述规定使得国内技术引进部门在抵制国外技术许可方提出的限制性要求中有了法律依据。
(二)中国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应采取的对策
在中国进行对外技术贸易过程中,对待国外技术许可方提出的限制性要求,一方面要遵守中国相关规定,对某些不合理条款予以拒绝,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即:
(1)签订技术进出口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凡法律规定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未经特别批准,不得订入合同。
(2)对中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我方之所需和利弊关系,灵活掌握。原则是从我方的技术引进目的和总体利益出发,对我方有利或条件对等。有时为了我方引进必要技术的长远利益考虑,也需要作出一定的、合理的让步。
表7-3和图7-2显示了我国历年技术进口情况。
表7-3 1980—2010年中国技术进口情况
图7-2 1980—2010年中国技术进口情况(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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