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技术使用费征税的特点和一般原则
技术使用费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双重管辖权,涉及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国际上征收所得税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在收入来源地设有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其技术使用费所得一般并入营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美国称公司所得税,日本则称为法人所得税。
(2)在收入来源地未设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则采取“从源”控制,即在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时,由其代税收部门扣缴,称为“预提所得税”。代税务部门扣缴的被许可方称为扣缴义务人。
(3)以预提方式扣缴使用费所得税,税率一般低于公司所得税。因为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来源地未设营业机构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很难按正常征税程序和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采取按使用费金额全额计征。但按使用费全额计征,纳税人的税负过重。因此,税率上有所降低,使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与一般企业扣减费用后的应纳税额保持平衡。
(二)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及解决途径
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直接恶化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宏观环境;迫使许可方提高转让技术的报价,加重了被许可方的经济负担;导致许可方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被许可方利用引进技术期获得的利益减少;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国家的国际收支带来消极影响。
为了解决双重征税,有关国家政府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种减免税原则,规定使用费来源国先行行使征税权,居民所在国依据纳税义务人在所得来源国纳税的实际情况,采取免税、减税或扣除等措施。还可以通过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签约国适当限制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确认共同采取措施,由所得来源国优先行使管辖权,但承诺降低所得税率,居民所在国政府对纳税人在所得来源国已纳税费予以抵免,使税收利益在有关国家间均衡分配。解决双重征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1.自然抵免(全额抵免)
在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所得税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技术输出国允许该进行跨国经营的居民把已经向输入国家政府缴纳所得税全额抵免掉,不再向技术输出国缴纳所得税。(www.daowen.com)
2.申请抵免
当技术输出国所得税率高于技术输入国所得税率时,可申请抵免。居民首先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税收抵免书,并须附上该居民在外国(技术输入国)纳税证明。经本国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一次性抵免(一年一次)。
3.最高限额抵免
当技术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比技术输入国的所得税率低时,向本国政府申请抵免的最大和最高限额只能是其外国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那一部分税款。
4.费用扣除法
所谓费用扣除法,是指跨国纳税人将其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已开支费用,从其总所得收入中扣除,汇回本国,按本国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三)拟定技术引进合同税费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拟定技术引进合同税费条款应遵循以下原则:被许可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对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许可方支付;被许可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对被许可方所征收的与执行合同关的一切税收,由被许可方支付;在中国境外,有关国家政府课征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许可方支付。另外,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规定违反我国税法的条款;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必须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对外经营单位必须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并提醒国内用户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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