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1月22日发布了经重新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用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之间的合并活动,从而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和购并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与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公司的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www.daowen.com)
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1)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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