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设立与终止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设立与终止的规定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核准和审批登记制度。获得批准后,由商务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方面的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终止条件时,应由企业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日期即为企业终止日期。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设立与终止的规定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核准和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核准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一般而言,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投资总额在5 000万美元(含5 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核准,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 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后,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依据外商投资三个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国已陆续制定并公布实施金融商业交通运输电影电视制作等40多个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的法律、规章,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相应法律规定办理。

申请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履行一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包括以下几步:(1)项目核准。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报审批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获得核准后,中外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2)合同与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项目获得核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自收到上述法律文件之日起,对中外合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中外合作企业应在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获得批准后,由商务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营业执照的申领。领取批准证书之后,中外投资者须在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署日期即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在华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和报批等手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手续。在取得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后,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商务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商务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天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人民币账户,办理海关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和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www.daowen.com)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方面的规定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殊批准,可不规定经营年限。对于约定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时企业终止;如其投资各方有意延长经营期限,可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批准。在企业经营期间,企业具有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方面的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终止条件时,应由企业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日期即为企业终止日期。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核准、设立和审批登记等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实行“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这样做的结果是大大缩短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所需要的时间。另外,各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或促进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可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和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后期可代聘代招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同时,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在“外资三法”时代,我国长期对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相关管理制度也是以行政审批为基础来构建和展开。但是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这种管理方式将彻底改变,新的外资企业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制,《外商投资法》第28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实施条例》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自该办法实施之日(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这就实现了与内资企业的一体对待。在外商投资审批制下,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行为是投资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原则上外商投资无须再经审批,投资合同的效力应当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作为与上述转变相配合的辅助管理手段,《外商投资法》规定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未涉及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式、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落到了实处。

近年来,我国政府借鉴国际上投资促进的经验,成立了相应的投资促进机构。在商务部下面设立了投资促进事务局,各省市区也成立了投资促进或招商引资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实施外商投资促进战略,同时也有利于组织实施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和加强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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