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外合作开发:海陆资源勘探的风险合同和权益保护

中外合作开发:海陆资源勘探的风险合同和权益保护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以及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海洋石油资源合作开采的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合作开采活动。2011年10月,国务院分别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外合作开发:海陆资源勘探的风险合同和权益保护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以及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合作开发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中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一般采用这种方式。截止2010年底,中石油集团在国内拥有35个中外合作开采油气项目,合作方包括壳牌石油集团、雪佛龙和道达尔等。

中国于2001年9月23日公布并施行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经过修改并颁布实行的《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一共有6章31条。

经过修改并颁布实行的《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海洋石油资源合作开采的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合作开采活动。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分为4章27条。(www.daowen.com)

2011年10月,国务院分别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部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于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进行修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称,将对原油、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将继续按当时规定缴费。

2012年3月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对中外企业在国内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此前该补偿费仅对国内企业开采资源征收。石油资源范围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通知自2012年3月31日起实行,有效期八年;费率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公式及通知提供的系数计算,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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