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设立外资企业应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应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外资企业的特点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1)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因此,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设立并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它是外国的企业,具有外国的国籍。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因而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不同,外资企业相当于外国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拥有全部股权的子公司。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立经营,并成为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因而,外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后者是外国企业(如母公司或总公司)在东道国经许可后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只能以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并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三)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没有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参与。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的财产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经营管理权为外国投资者所掌握,外国投资者享有企业全部利润并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这是外资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1月1日实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定义全面对接《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第31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亦即从以企业组织为着眼点转向以投资行为为着眼点,由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此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外资企业的设立、出资方式、财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企业终止与清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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