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个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时间较短;另一个是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已持续了30多年。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规模和数量十分有限。在1950年和1951年,为了吸收外国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国与苏联、波兰共同投资创办了5家合营企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与苏联合资创办了4家企业,它们是:中苏(新疆)石油股份公司、中苏(新疆)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和中苏(大连)造船公司。合资企业的股份,双方各占50%,双方均享利润,共担风险。企业由双方共同管理,设管理委员会。中方以场地、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或建筑材料等投资入股,苏方以各种机械设备、工业器材、探测器材、飞机、航空器材等投资入股。合资协议规定了合营期限,石油、有色金属公司为30年,造船公司为25年,民航公司为10年。但到1954年10月,两国政府商定将上述4个合资企业的苏方股份转让给中方,并作为对中方的贷款,于是这4家企业在1954年底提前结束合营。中国与波兰在1951年合资创办了中波轮船公司,经营航运及有关的委托代理业务,投资总额为8 000万旧卢布,双方各占50%。在分配利润后,双方分别向本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拥有自己的船队,1951年为10艘,共10万载重吨;1991年已发展到21艘,共40万载重吨。这家公司原定的合营期限为12年,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从成立至今一直存在并开展经营活动。
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1978年这20多年的时间内,由于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提出了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要利用两种资源、打开两个市场和学会两套本领,这就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此,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二)改革开放阶段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自1979年到2011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3.8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总计达约1.16万亿美元。2011年一年,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按全口径(含银行、证券业)统计为: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 712家,同比增长1.1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 160.11亿美元,同比增长9.72%。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近年来,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存活率相比于2011年的40%已有较大提高,目前已超过60%。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大体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www.daowen.com)
第一阶段:自1979年至1986年,为起步阶段。这一阶段吸收的外商投资主要来自港澳地区,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项目和宾馆、服务设施等第三产业项目居多。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广东、福建两省以及其他沿海省市,内地吸收外资则刚刚开始起步。
第二阶段:自1987年至1991年,为稳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结构有较大改善,生产性项目及产品出口企业大幅度增加,旅游服务项目的比重降低较多,外商投资的区域和行业有所扩大,中国台湾地区厂商开始对大陆投资并逐年增加。
第三阶段:自1992年至1993年,为高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利用外商投资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新的大发展,利用外资的特点除了大幅度增长外,还有平均项目规模扩大、房地产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新的投资领域增加以及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步伐加快等。
第四阶段:自1994年至2000年,为调整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外商投资的各方面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利用外商投资的重点由注重数量转向注重质量和结构优化。其表现是: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大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结构和技术结构进一步改善;资金与技术密集的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增加,外商投资的平均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外商投资的领域进一步拓宽,许多第三产业行业开始了利用外商投资的试点,外商投资的产业与行业结构日趋合理;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利用外商投资的落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利用外资的增速快于东部沿海地区。在这一阶段,中国开始对外商投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原有的利用外资的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
第五阶段:自2001年至2012年,为成熟稳定发展阶段。2001年是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人类进入了新的世纪和新的千年,中国也在这一年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最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为其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入世”)后,WTO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中体现出来,中国实施了WTO涉及投资方面的协议,根据“入世”承诺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要求,先后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资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法规,既完善了法规体系,又提高了透明度,大大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对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还加快了投资自由化和对外商投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入世”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断规范,竞争条件趋向公平,对外商的吸引力越来越大。法律和市场环境的改进,以及近30年来的发展,使我国的利用外商投资业务在进入21世纪以后趋于成熟,进入相对稳定增长期。
第六阶段:2013年至今,为新常态和高质量发展阶段。本阶段我国经济GDP年均增长率6.8%,吸引外资量年均达到千亿美元水平,我国FDI引入量跃居全球第二位。2017年,为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年,我国商务部、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三部专门对于外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彰显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重视以及对引进外资的鼓励。2013年以来,我国对外资可投资领域全面放开。
近年来,伴随服务业“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幅度明显扩大,服务业已经成为利用外资的新热点和新增长点。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建立激活了外商在华开展并购活动的积极性,并购无疑将日趋成为同新建一样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第五阶段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跨国公司进一步扩大在华投资,提高中国在其全球战略中的地位,将中国纳入其全球生产和销售网络,推动中国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近几年,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的特点:加速进入中国,全面推进中国市场战略,调整投资地域;提升中国的重要性,大幅度增加投资;进行大规模、系列化、长期化投资;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管理体制一体化;强化与中国企业的合作;加快在华技术转让步伐,开始自觉转让技术;对投资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等。跨国公司不仅在中国建立了生产企业、研发中心、控制中心(投资控股公司、地区总部),还将逐步设立更多的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和设计中心。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发展历程看,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营销本地化阶段、制造本地化阶段和投资管理本地化阶段。目前,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正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即研发本地化阶段,今后,跨国公司在华经营还将发展到第五个阶段,即经营管理中心本地化阶段。据分析,在研发本地化阶段之后,接下来跨国公司在华经营将实现最后一项本地化,即经营管理中心的本地化。最终,跨国公司将在中国建立起构成其全球网络的营销、制造、研发和经营管理等节点,实现本地化与全球化的全面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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