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心感谢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给拙著《合作社真谛》授奖,这是对我的鼓励,更是对我国重建合作社的支持。这本书就是为重建合作社而写的。合作社是对市场交易谈判垄断权力的制衡,因而是任何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合作社,市场经济就会失衡,从而使社会失衡。可是,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全国规模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手工业、个体商业的“合作化”,以“合作化”名义推行集体化,事实上消灭了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合作社又长期被边缘化。90年代,政府农村政策鼓励和支持的是“公司+农户”模式,而不是合作社,以致农民卖难买难等社会化服务问题得不到解决,成为形成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自发地成立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国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举措制定的,仍未从整体上改变合作社被边缘化的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城乡其他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依然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成立合作社的法律障碍主要来自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规定的所有法人类别中都不含合作社;而在企业法人类别中,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却没有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只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不允许合作社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此规定的根源在于合作制和集体制的混淆。这种混淆是20世纪50年代在“合作化”名义下推行集体化所造成的。这个后遗症一直延续至今,严重阻碍着合作社的重建。2017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终于确认了合作社法人地位。但要落实这个规定,还需要制定合作社基本法,给一切类型的合作社确立法律地位,让合作社企业能和其他各种企业形态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自立、自治、自助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唯一宗旨是为社员服务,满足他们共同的需求。合作社企业是确保社员个人产权的联合所有和社员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在机制上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公司制企业都存在着原则区别。合作制重建就是按合作社本性重建合作社。我们热切地期待着中国合作社艳阳天的到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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