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坚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

坚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与此同时,一些非法的甚至是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深恶痛绝的黄、赌、毒的劳动关系又以各种隐蔽的形式或公开的形式出现了。因此,他得出“所有权就是盗窃”的结论。由此,蒲鲁东在激烈地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同时,又激烈地反对“共产制”。因此,蒲鲁东认为资本主义有好的一方面和坏的一方面,社会主义

坚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

关于所有制研究的形而上学方法论,古有蒲鲁东,今有科斯、诺斯,还有种种以马克思产权理论阐述者著称的现代经济学家。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科斯等人的产权理论在中国经济学界不断地被热炒。一部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为了抵制这种资产阶级经济学说,撰文论证马克思是有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这一部分经济学家的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对于这一部分经济学家的工作我们认为应该做辩证的分析。从积极的意义来看,通过这一部分经济学家的工作,证明了对于产权问题马克思是一位比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更深刻见解的经济学家。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一部分中国经济学家对科斯等经济学家的理论吹捧的影响。但是,问题的另一面是,由于这一部分经济学家的迎合,也等于代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接受了科斯等人的研究范式。现在我们要问:马克思是否需要有一个产权经济学?马克思究竟有没有一个类似西方产权理论的产权经济学?如果马克思有一个产权经济学,那么他还会有后来几十年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创作吗?如果马克思在1842—1843年担任《莱茵报》主编时,在对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分析的讨论中就能以产权理论解释清楚当时的问题,那么马克思还会有经过40年的研究所取得的《资本论》这样的划时代的研究成就吗?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在说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时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7]不仅如此,对财产关系的认识,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对其法律形式的研究。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得到的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8]既然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既然财产关系只是哈哈镜中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形象,那么,对财产关系的任何深刻的分析都必须远离哈哈镜而还原生产关系的本来面目才能做到。为此,马克思离开法律领域而进入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奋斗了40年。通过这样长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工作,马克思才令人信服地回答了什么是资本主义所有权或所有制。

过去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曾经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后果:在一片改革浪潮中国有资产变成了牟取私利的瓜分对象,国有资产不断流失,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不断减少。与此同时,一些非法的甚至是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深恶痛绝的黄、赌、毒的劳动关系又以各种隐蔽的形式或公开的形式出现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从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出发,而是从西方经济学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出发,从错误的产权理论出发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从抽象的产权出发,用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转让权等抽象概念议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效率,这种经济学范式最早见诸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的著作。蒲鲁东是著名的小资产阶级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无政府主义者,他特别重视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研究。蒲鲁东于1840年出版了《什么是所有权?》。在这部著作中,蒲鲁东用新鲜的文体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维护私有制的各种论据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以权力平等为条件,强调人人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产品。他认为一个工人即使得到了工资,也没有实现对全部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他认为,地主和资本家以地租、利息等形式扣留了劳动者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侵犯了他们的所有权。因此,他得出“所有权就是盗窃”的结论。马克思指出蒲鲁东这部著作的严重错误和缺陷:“这本书的缺点在它的标题上就已经表现出来了。问题提得非常错误,甚至无法给它一个正确的回答。古代的‘财产关系’在封建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又在‘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这样,历史本身就已经对过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批判。蒲鲁东实际上所谈的是现存的现代资产阶级财产。这种财产是什么?——对这一问题,只能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分析来回答,这种批判性分析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他们的法律表现上即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但是,由于蒲鲁东把这些经济关系的总和同‘财产’‘’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纠缠在一起,他也就不能超出布里索早在1789年以前在一部类似的著作中用同样的话所做出的回答:‘所有权就是盗窃’。”马克思继续指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从这里得出结论说,关于‘盗窃’的资产阶级法律概念也适用于资产者本人的诚实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盗窃’作为对于财产的暴力侵犯,是以财产为前提的,所以蒲鲁东就纠缠在连他自己也模糊不清的关于真正资产阶级财产的种种幻想里面。”[9]尽管如此马克思还是肯定了蒲鲁东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态度和勇气。马克思说:“他的第一部著作《什么是财产?》无疑是他最好的著作。这一著作如果不是由于内容新颖,至少是由于论述旧东西的那种新的和大胆的风格而起了划时代的作用。……在我看来,蒲鲁东的这一著作在风格方面强健的肌肉还算占优势。而且我认为这种风格是这一著作的主要优点。”[10]当然,有鉴于此,马克思曾经邀请蒲鲁东加入到革命队伍里来,但是遭到蒲鲁东的坚决拒绝。蒲鲁东并没有走向共产主义者队伍里来,这主要决定于蒲鲁东的小资产阶级的立场。蒲鲁东把小私有财产看作是一种“个人占有”。在他看来,个人占有是社会生活的条件,因而也是一种人类天然的“权利”。他主张在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还要保留这种“个人占有”。由此,蒲鲁东在激烈地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同时,又激烈地反对“共产制”。他认为“共产制”反对“独立性和相称性”,“压制治理上和情感上的自发性、行动和思想的自由”。蒲鲁东追求的是“第三种社会形式”。这是一种“综合”共产制和私有制的“自由”,也就是使一切人“平衡起来”的小资产阶级私有制。因此,蒲鲁东认为资本主义有好的一方面和坏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只要对资本主义坏的一方面加以限制就可以实现了,因此他断言社会主义没必要对资本主义进行彻底的革命,只要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就可以达到目的。

在随后出版的《贫困的哲学》一书中,蒲鲁东试图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前一部著作的问题进行解答。然而,由于蒲鲁东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他把所有权或“所有制”看作是从分工、机器等一个系列范畴相并列的位居第八位的一个范畴。对此马克思尖锐地批评道:“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1]在这里,马克思首先强调,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有不同的所有权关系。例如,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析,马克思是在对资本主义劳动力的买卖中,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分析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中具体说明的。再如,对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分析。资本主义地租和封建地租相比较,虽然二者都是以私有权形式表现的地租,但是,资本主义地租和封建地租却表现出不同的生产关系。封建地租是劳动者农民全部剩余劳动的产物,表现的是封建地主和农民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资本主义地租则是劳动者雇佣工人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超过农业资本家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它体现的是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对土地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地租的认识,不能用形而上学的静止的观点去认识,不能仅仅停留于一个和“公有权”相对立的“私有权”的表面关系上。事实上,如果从简单的仅仅从“私有权”还是“公有权”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只能看到封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共性,即我们只能看到二者都是私有权。这样我们便看不到,同样都是私有产权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重大区别。因而,也就不能科学地区分作为封建土地私有权实现形式的封建地租和作为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实现形式的资本主义地租。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及其实现形式的资本主义地租,是伴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事实上,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马克思就是在前面对剩余价值生产、剩余价值流通和剩余价值在各类资本家之间的分配的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怎样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可见,对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研究,必须要有对剩余价值生产、流通和分配作为理论基础才成为可能。否则,形而上学地给土地私有权下定义,便无从真正认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本质。有人从中文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字面意义之差,来证明所有权不能于生产关系的其他范畴如分工等之外而独立存在,而所有制则可以在这些经济范畴之外而独立存在。这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中文的所有权、所有制、财产都是从德文的Eigentumsrecht或Rechtdes Eigentums,英文的Property Rights或Right Sofproperty,法文的la,翻译而来的。例如,蒲鲁东的著作“Quest-ce la propriete”,在译作中文版本时,有的译者例如孙署冰把它译作《什么是所有权?》,而有的译者则把它译作《什么是所有制?》,另外有的译者把它译作《什么是财产?》。对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德文Eigentumsrecht或Rechtdes Eigentums在做中文翻译时,有时被翻译成“所有权”或“所有制”,也有时被翻译成“财产关系”或“财产”。在译者对马克思和蒲鲁东的有关著作进行翻译时,德文的Eigentumsrecht或Rechtdes Eigentums,法文的和英文的Property rights或Rights of property是互译的。近年来英文版的新制度经济学著作Property rights或Rights of property普遍被译作“产权”或“财产权”。如果仅仅根据翻译者的翻译而做出判断把所有权、所有制、财产看作是同等意义的范畴还感到证据不足的话,那么,在马克思写于1846年12月28日的一封书信中则有更加明确的说明。马克思说,“最后,所有制形成蒲鲁东先生的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12]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将所有制看作是不能与反映生产关系内容的其他范畴相并列。最后马克思还强调:“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正中蒲鲁东的要害。蒲鲁东没有能力科学地认识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他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所有权的本质,他不肯从辩证法运动的观点去阐述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而只是满足于一个简单的判断:资本主义所有权不合法。马克思虽然曾经认为蒲鲁东批判资本主义所有权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马克思认为蒲鲁东用形而上学方法阐述资本主义所有权是错误的、有害的,因此对蒲鲁东的这个错误给予了严厉的批判。(www.daowen.com)

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学派,虽然在一些细节方面与蒲鲁东的理论有很多不同,但是在将产权或所有权看作是脱离生产过程的经济关系这一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不去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去研究人们在财富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生产关系,而是在此之外抽象地议论财产权及其归属问题。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信仰者和宣传者,都用脱离生产过程的产权和交易费用来说明企业的经济效率。还有一部分经济学家从私有者对产权关切的角度,提出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度以提高企业效率的企业改革方案。事实上,马克思早就已经指出了随着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的产生,由企业所有者直接经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已经成为过时了的企业制度。马克思说,随着股份公司的成立,“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13]

总结我们对蒲鲁东的所有权理论以及现代产权理论的批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这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整体。因此,变革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关键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我们共产党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坚持在社会经济主体上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无论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是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能片面地理解。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脱离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以及反映这种生产关系的具体范畴之外而独立存在。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整体,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要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和运用。否则,我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认识,就已经陷入形而上学和法学幻想之中。由此我们就能够科学地解释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已经建立起占绝对优势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却没有能够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行再生产,最终导致亡党亡国的悲剧。由此启示我们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数量上占有优势,同时还要通过改革保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质量上占有优势,即要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再生产总过程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能得到贯彻。否则,我们就无法避免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悲剧在中国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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