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用长臂原则打败跨国商业巨头的秘密

用长臂原则打败跨国商业巨头的秘密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美国在外交与国际贸易中的不少做法,让世人对美国司法中的“长臂原则”有了深切体会。例如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影响到了许多跨国公司在伊朗的商业布局。什么是“长臂原则”?《美国陷阱》的记述凸显了皮耶鲁齐所理解的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选择性执法及司法背后可能裹挟的商业利益。

用长臂原则打败跨国商业巨头的秘密

近几年,美国在外交与国际贸易中的不少做法,让世人对美国司法中的“长臂原则”有了深切体会。例如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影响到了许多跨国公司在伊朗的商业布局。由于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即《联合全面行动计划》,简称JCPOA),并且表示要制裁与伊朗有经贸往来的外国公司,无论是欧洲的飞机制造商空中客车或者汽车制造商雷诺都不得不从刚刚复苏的伊朗市场撤出。

什么是“长臂原则”?简而言之,即由于美元在全球金融与贸易领域仍然处于主导地位,美国获得了比其国力更强悍的美元霸权,这就带给了美国司法机构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权”。因为全球大多数贸易和投资都是以美元计价,并通过纽约的美元清算体系结算,美国司法机构认为可以援引美国法律起诉利用美元清算的外国公司。跨国企业即使没有与美国有任何直接的商业往来,但如果想绕开美国的“治外法权”,也必须放弃用美元结算,不再利用任何以美元为基础的国际清算体系。在现实中,这么做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很多跨国企业不得不遵循美国的国内法律从而实现合规。

另一被经常使用的“治外法权”则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FCPA的立意很好,是为了禁止美国企业和与美国有经贸往来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代理商)向海外政府公务人员行贿。但是在实操层面,只要一家企业与美国有一丝关联,比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使用美元交易,都能成为美国司法部援引FCPA展开调查的理由。而在2008年之后,这种利用“长臂原则”针对海外(非美国)跨国公司调查的案例越来越多,其选择性执法和频出的天价罚单(1亿美元以上),让不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外国人不得不开始揣测,美国的“长臂原则”,除了“秀肌肉”之外,是不是还隐藏着其他目的。

法国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的新书《美国陷阱》(与马修•阿伦合著)用他个人的亲身经历分析了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也给日益全球化中国企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警示。2013年,时任法国工业集团阿尔斯通全球锅炉业务负责人的皮耶鲁齐在美国出差时被捕,航班刚刚抵达纽约机场,他就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探员带走,开始了与美国司法体系长达5年的博弈,并且入狱服刑近2年。

FBI带走皮耶鲁齐的原因就是怀疑他触犯了FCPA,因为他在2003年参与了争取印度尼西亚一个1.18亿美元锅炉合同竞标的中间人谈判,而事后证明中间人曾经向印度尼西亚有关议员行贿。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皮耶鲁齐还不是阿尔斯通核心管理层成员,FBI希望以抓捕他为突破口,深入调查阿尔斯通全球业务中涉嫌的各种行贿问题。

《美国陷阱》的记述凸显了皮耶鲁齐所理解的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选择性执法及司法背后可能裹挟的商业利益。作为亲身经历者,皮耶鲁齐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做了细致的观察,尤其对司法机构用轻罪指控或者减刑来压迫和利诱嫌犯揭发或者做污点证人的做法,有比较深刻的批评。他因为应诉和服刑,辗转美国的多家监狱,也因此对美国监狱系统,尤其是外包给营利性机构经营的监狱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全景式的揭露,其中就包括对经济罪嫌犯及未决嫌犯缺乏足够的保护。

但是,恰恰因为皮耶鲁齐的亲历者身份,书中也充满了他个人的怨愤,一些评述失之客观。比如,他认为的美国司法部“构陷”他的利益驱动——帮助通用电气(GE)压垮阿尔斯通,收购阿尔斯通的明星产业——就不够客观。因为事实上,GE的这一并购被证明是GE前任CEO杰夫•伊梅尔特任内最大的败笔,因为当时伊梅尔特根本没有预测到锅炉行业的整体衰落。

尽管如此,皮耶鲁齐的这本书仍然提出了两点重要的观察,值得各国企业警醒。(www.daowen.com)

第一,美国司法的“长臂原则”的确有重点打击非美国的跨国公司的味道,对此,一方面可以阴谋论地揣测美国跨国公司在华盛顿的游说能力大大强于海外跨国公司,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美国司法部有通过诉讼让跨国公司就范、收取大量罚金的动机。

按照《美国陷阱》中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司法部海外反腐调查案件中,只有30%涉及外国(非美国)的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贡献了罚款总额的67%。而在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26个案例中,21个是外资公司,包括西门子(8亿美元)、道达尔(3.98亿美元)和戴姆勒(1.85亿美元)这样的欧洲巨型企业。相反,美国企业的游说似乎有效得多,司法部从没有在美国石油企业(比如美孚这样的巨头),或者国防企业(比如通用动力)等巨鳄身上挑出任何毛病。按照皮耶鲁齐的说法,这些领域和阿尔斯通所在的装备行业一样,都充斥着在海外交易中利用中间人行贿的潜规则,在这点上美国公司真能免俗?

值得注意的是,FCPA早在1977年就已通过,在最初的30年并没有多少判例,但是2008年后开始有爆炸式增长。可以揣测,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司法部通过FCPA案件给出巨额罚单可以补贴政府不足的预算。当然,由于美元清算体系在纽约,纽约的检察官处在“属地管理”的地位,也很愿意调查跨国公司这样的“大鱼”,因为一则可以扬名,二则可以带来巨额罚款,两者都会成为他们在政坛上进阶的资本。

第二,与美国的司法流程博弈,即使在欧洲人看来也不容易应对。首先,美国司法机构一开始会选择与嫌疑犯做交易,尤其是像皮耶鲁齐这样的“小鱼虾”,因为他们的目标是钓“大鱼”。FBI第一次抓捕皮耶鲁齐时的谈话就是希望发展他做卧底。而在被调查企业内部发展卧底,搜集更多证据,是司法部常用的做法。阿尔斯通就有一位被美国司法部“策反”的卧底安插在公司核心部门,成为与调查人员全方位合作的眼线。可惜,皮耶鲁齐对此根本不了解。如果以事后阿尔斯通对他的态度来评判,选择合作可能可以使他避免深陷牢狱之灾。当皮耶鲁齐选择不合作,寄希望于律师的辩护之后,美国司法机构采用第二招,狂轰滥炸,用海量的文件来拖垮当事人。在美国,查阅卷宗、对案件进行复核鉴定、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这些步骤的费用都必须由被告人支付,因此狂轰滥炸式的策略,比如检方提出几百万份文件,就可能压垮大多数被告人——因为看完这些文件需要律师付出大量时间,律师费也会贵得惊人。

最终,皮耶鲁齐虽然并不认为自己有罪——他只是阿尔斯通隐秘雇用中间人流程中的一环,而按照欧洲人的理解,如果企业高管只是按章办事,没有中饱私囊,那么即使企业被判触犯海外反垄断法,也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责任——他仍然不得不选择认轻罪,并因为审判所在地美国康涅狄格州从未审理过FCPA案件,法官希望树立一个典型,而被“重判”了30个月监禁。

对于我们而言,《美国陷阱》一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醒中国跨国企业,必须直面全球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中国跨国企业需要进一步认清美国的 “治外法权”可能给企业及企业高管带来的新风险;另一方面,中国的跨国公司也非常有必要进行“普法”教育,因为在短期内美国司法体系的“长臂原则”不会改变,只有了解不同的司法实践,致力于合规,才能对企业和企业高管真正给予有效的保护。而美国对海外反腐法更为严格的执行,在全球基本已经成为大趋势,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签署了《OECD反腐败公约》,这些都值得中国立法机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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