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做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www.daowen.com)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港转船”(W/T at××)。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定)。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O”或“(3)THREE”。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正本,习惯做两份或三份正本,但只有一份正本时,一份亦可视为全套正本。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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