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结算与种类概述

信用证结算与种类概述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进出口双方互为两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所不同的是,受益人用于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需要提交的单据,不是诸如海运提单一类的商业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信用证结算与种类概述

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要求的单据之后,银行根据彼此间不同的偿付方式与最终向受益人付款的方式,有四种结算的方式:即期付款结算、远期付款结算、承兑结算和议付结算。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结算的信用证(settlement by negotiation)。议付结算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进行议付,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结算的信用证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意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议付行已将货款垫付给了受益人,而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议付行有向受益人追索已付款项的权利。

即期付款结算和远期付款结算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结算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根据信用证的一些特性,可以把它分成许多种类。课文主要介绍了常见的和比较特殊的几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商业单据和一些由官方机构签发的单证,如原产地证、商检证书等。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为主。不跟单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单据,仍属于不跟单操作。

可转让信用证证上必须清楚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的生产商。受益人在收到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即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但新证仍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新证上的基本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原受益人则可以变成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但一份证可以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原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www.daowen.com)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商减少多次开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它使出口商既能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信用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应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不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的付款负责。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在使用时不是指一份信用证,而是两份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两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通常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会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又称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使用这种信用证,进口商允许银行在客户出口交单前向其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从而使出口商获得融资。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时,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为“红条款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进口商的风险增加。如果出口商预支货款后不能够按信用证要求交单结算,银行预支的款项以及利息都必须由进口商来偿还。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被称为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备用信用证与其他商业信用证相比,在定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不同的是,受益人用于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需要提交的单据,不是诸如海运提单一类的商业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从这种意义上说,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受UCP600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ISP98)的管辖,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URDG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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