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样品: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是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即称凭样成交。当提供样品的一方为买方时,称为买方样(buyer's sample);反之为卖方样(seller's sample)。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样品,大多由卖方提供。当然凭买方样品达成交易的也不少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买方样还是卖方样,样品的选择均要有代表性。
2)“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可称为原样(original sample),也称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或称标准样品(type sample)。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也称留样(keep 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由于买方熟悉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买方出样在我国出口交易中有时也有采用,但在确认按买方提交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行合同。
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十分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如买方同意采用回样交易,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并封存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3)采用凭样成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一般地说,凡不能用具体的质量指标和科学方法来表示其品质的,或在色、香、味和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才适于凭样成交,如工艺品、服装样式和部分轻工业品与土特产品。(www.daowen.com)
·注意样品的代表性:不能偏高或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工作造成困难,引起争端;偏低会影响商品的售价。
·制定品质机动: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the same as the sample)”等类似条款,以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
·用对等样品代替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又称确认样品,指的是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并交买方确认后的样品,以取代买方样品作为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用凭对等样品买卖代替凭买方样品买卖,以免因货物品质与卖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
·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供日后查对和验证货物之用。
·若寄送样品供洽谈时参考,则须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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