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工业经济的本质区别决定了国家治理构架和国家间合作方式和机制的不同。
第一,要分析传统数据来源和数字经济产生的数据来源及其传输方式。传统数据来源特别是商业数据来源主要依据政府的统计,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商业数据,一般都是纸质(报纸为主)传输数据,同时通过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传输数据。同时,在欧美国家允许私营企业进行商业调查和市场资讯调查,调查以后形成数据分析,为商业企业提供分析报告,例如美国AC尼尔森公司成立于1923年,主要为企业提供市场资讯,1939年,业务拓展到英国。1994 年,AC 尼尔森通过收购调查研究集团(Survey Research Group)进入亚太市场,并在90年代末通过收购AMER World Research打入中东及非洲市场。AC尼尔森公司通过日记本方法和人数计数器方法来完成电视观众和电视收视率的调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AC 尼尔森公司也在改变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方法。数字经济下除了传统数据的收集和传输外,商业性的数字服务平台成为数据的重要来源和传输渠道。首先,数据源主体多元化。原来政府基本垄断数据源,现在企业和个人成为最主要的数据传输主体,特别是个人主体形成的数据源成为数字经济下主要数据源。其次,数据传输方式是互联网,而以移动互联网为主,已经没有境内和境外的界限了。通信和无线技术的发展使个人拥有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使数据的即时传输能力大幅度提高。最后,数据处理技术和处理能力的提升扩大了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文字、图像等都可以转化为数据,前10年,数据库存储的数据大都以GB为基准衡量,而目前许多数据服务平台公司每个月新增的数据量要以TB来衡量,未来将达到PB级,这样所需要的数据处理技术和能力必须大幅度提升。因而,在数字经济下,政府提供的数据已经微不足道,大量的数据是由各类数据服务提供商生成并传输。
第二,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政府需要掌握什么样的数据?在数字经济条件下,通过政府自己收集数据已经难以达到政府治理的要求,同时政府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变化,所以在浩瀚的数据产生和流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规定各类主体哪些是不准上传的数据,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数据需要列出可执行的清单;二是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执行者,对数据的需求主要来自维护国家安全、进行经济决策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这需要从国家层面明确数字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交哪些数据、保留哪些数据、保留多少时间等。
第三,政府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需要什么样的治理架构?首先,基于国家安全的治理体制和机制,国家之间可能产生的网络攻击、国家可能遭受的黑客攻击、各类主体的非法网络传播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国家安全的框架下。其次,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构架需要在数据使用和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目前中国在个人数据使用方面存在着滥用的现象,没有形成从个人数据收集到使用的规则以及治理体制和机制。在企业数据方面,也没有形成数据标准以及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治理框架。最后一个层面是行业内部的数据治理构架。这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数据监管规则。
从国家层面而言,政府数据作为公共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将其最大限度地开放给社会进行增值利用,有利于增加政府透明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政府数据开放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利益,并且是一个涉及安全、经济和技术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要切实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有效开展,必须从国家层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战略或政策,中央、地方统一部署政府数据开放任务和要求;建立连接中央、地方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不断开放高价值数据;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包括明确数据开放原则,制定政府数据资产目录、政府数据开放清单,建立政府数据开放评估体系,加强政府数据开放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
第四,建立国家安全和商业导向下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体系。首先,国家安全合作是数字经济国际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建立在多边层面,例如联合国框架下的数字安全合作。也可以建立在相关国际组织框架下,例如国际电信联盟,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和利用互联网的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可以通过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多边层面上的国家安全合作。在区域层面,可以建立各种形式的区域安全合作,例如在G20 框架下的数字安全合作,也可以通过其他区域国际合作,例如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和上合组织等,重点解决区域安全合作。在双边层面,可以建立国家安全的互信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其次,逐步推进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多边、区域、诸边和双边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从目前国家治理能力看,在多边层面上,要坚持电子商务规则与货物、投资和服务规则的协同,在现有国家治理架构不成熟的条件下,坚持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拓展。在区域层面上,加快中国自贸试验区网络形成,将电子商务作为重要的议题纳入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加快现有低版本区域贸易协定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升级。在双边层面,中国已经与法国、智利、越南、巴西、新西兰、澳大利亚、爱沙尼亚、匈牙利、柬埔寨、奥地利10个国家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推动两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国家之间进行数字经济合作,可以根据各国发展数字经济的不同阶段和需求,特别是根据“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不同需求来开展。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具体情况看,有些“一带一路”国家与数字经济有关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有些国家地区则缺乏电子商务服务能力,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全球数字经济平台;有些国家/地区缺乏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见图11-3和11-4)。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数字经济的合作就是要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国际物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开展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支付、贸易便利化等制度合作。
图11-3 “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使用互联网的人数比重和拥有个人账户的人数比重
·资料 来源:UNCTAD,2017,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tn_unctad_ict4d09_en.pdfB2C E-COMMERCE INDEX 2017.
图11-4 “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使用安全网络服务的人数比重和UPU邮政服务的可靠性
·资料 来源:UNCTAD,2017,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tn_unctad_ict4d09_en.pdfB2C E-COMMERCE INDEX 2017.
第五,数字经济条件下国家治理构架所需要的供应链体系支撑。要维护数字经济下国家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完整的数字经济供应链体系:在硬件供应链体系方面,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关键设备、计算设备中的云设备、手机相关芯片等,还包括相关的标准,例如5G 标准;在软件供应链体系方面,核心是工业互联网,如果没有工业互联网操作系统,就无法实现数字经济的有效运作。
第六,数字经济条件下国家治理构架需要的体制和机制。为促进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规范数据流通行为,应当建立数据流通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个人信息及企业商业秘密等数据的流通。此外,数据流通主体(企业、数据交易平台等)应对可能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的数据流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终止不当流通行为,并向国家数据流通主管部门报告。还应当完善第三方平台监管机制,建立数据交易机构资质审核和准入机制,加强事前准入、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等监管机制和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流通规则及相关标准,鼓励地方和行业组织先试先行,尝试创设新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对流通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数据分类、数据安全等问题作出规范。(www.daowen.com)
【注释】
[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年)》,2017年,第19页,第58—64页,http://www.cac.gov.cn/files/pdf/baipishu/shuzijingjifazhan.pdf。
[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 年)》,第22 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707/P020170713408029202449.pdf。
[3]IMT-2020(5G)推进组:《5G网络安全需求与构架白皮书》,第3—6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706/P020170613513569876758.pdf。
[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 年)》,第29 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707/P020170713408029202449.pdf。
[5]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ICT 制造业发展报告(2016年)》,第29—30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610/P020161027524383064854.pdf。
[6]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ICT 制造业发展报告(2016年)》,第30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610/P020161027524383064854.pdf。
[7]中国信息通信 研究院:《大数据白皮书(2018 年)》,第35 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804/P020180418587931723585.pdf。
[8]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数据白皮书(2018)》,第43—45 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804/P020180418587931723585.pdf。
[9]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数据白皮书(2018)》,第47 页,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804/P020180418587931723585.pdf。
[10]OECD(2013),Exploring the Economics of Personal Data,p.11,http://edshare.soton.ac.uk/15267/3/OECD_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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