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谷歌案与国家治理难题

谷歌案与国家治理难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谷歌案”的基本案情如下:1998 年1 月和3 月,西班牙《先锋报》经西班牙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授权发布了公民马里奥·考斯特加·冈萨雷斯因拖欠社会保障债务,其不动产将被强制拍卖的公告。谷歌西班牙公司将该请求转给了位于美国的谷歌公司总部,认为后者才是承担删除被控数据的责任主体。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不服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的裁决,向西班牙高等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将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的决定认定为无效。

谷歌案与国家治理难题

谷歌案”的基本案情如下:1998 年1 月和3 月,西班牙《先锋报》(La Vanguardia)经西班牙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授权发布了公民马里奥·考斯特加·冈萨雷斯因拖欠社会保障债务,其不动产将被强制拍卖的公告。之后,该公告的电子版被《先锋报》上传至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布。2009年11月,考斯特加联络《先锋报》,认为在谷歌索引擎中输入自己姓名可检索到该报上传的上述电子版公告,对自己的名声造成损害。他要求该报从互联网上删除该公告,理由是公告刊载的带有自己姓名内容的强制拍卖事件发生在多年前,现已得到妥善解决,目前本人与强制拍卖已无任何关联。《先锋报》答复指出,其无权删除上述数据,因为该数据的公示是在西班牙劳工与社会事务部的授权下进行的。2010年2月,考斯特加向谷歌西班牙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其删除上述强制拍卖公告数据的链接。谷歌西班牙公司将该请求转给了位于美国的谷歌公司总部,认为后者才是承担删除被控数据的责任主体。随后,考斯特加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提出请求:第一,《先锋报》删除或修改被控强制拍卖公告数据,使其个人的相关数据不再出现,或使用某种工具使搜索引擎无法链接该数据;第二,谷歌西班牙公司或谷歌公司删除或隐藏被控强制拍卖公告数据,使其不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或不能与《先锋报》链接。

2010年7月30 日,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做出裁决,拒绝考斯特加针对《先锋报》的请求,认为《先锋报》刊载强制拍卖公告的行为是经西班牙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授权的合法行为;但支持考斯特加针对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的请求,敦促两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删除索引中的被控数据,并保证该数据将来不能通过该搜索引擎被网络用户随意获取。

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不服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的裁决,向西班牙高等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将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的决定认定为无效。西班牙高等法院将两案合并后提交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请求其做出预先裁决(preliminary ruling)。

2013年4月25日,欧盟总司法官就该案向欧洲法院出具的咨询意见指出:首先,搜索引擎并不符合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中控制者的定义;其次,运营搜索引擎不仅代表经济利益,而且具有信息传播及获取公共利益的功能,数据主体私生活的权利必须与商业自由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相平衡;再次,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中并不存在“被遗忘权”,数据主体不能仅仅由于其认为有害或违反其利益就要求限制或删除数据。数据处理的目的和利益是被数据主体的同意所限制的,而不是被数据主体的主观判断所限制的。(www.daowen.com)

2014年5月13 日,欧洲法院对该案作出预先裁决,令人颇感意外的是,欧洲法院在该裁决中并没有采纳欧盟总司法官的咨询意见。欧洲法院认为,搜索引擎自动化,经常性、系统性地在网络上搜索已发表的信息,搜索引擎的经营者属于1995 年《数据保护指令》中的“收集”信息行为。搜索引擎经营者属于1995 年《数据保护指令》所规范的“控制者”。如果网站经营者链接的第三方公开的网页内容违反1995 年《数据保护指令》第12条b款和第14条a款的规定,搜索引擎在特定条件下确实有义务移除指向个人姓名个人信息的第三方链接和搜索内容。具体地说,此处所谓的链接内容违反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相关规定,不仅包括链接的数据内容为虚假或非法的情形,而且包括“即便是最初处理信息时是合法的,随着时间的消逝,信息也会变成与《数据保护指令》不相容,在某些情形下,数据出现将可能是不恰当的、不相干的、不再相关的或超出其最初处理目的(inadequate,irrelevant or no longer relevant,excessive)”的情形,此时,数据主体可以要求删除相关信息。据此,虽然本案中谷歌搜索引擎链接的第三方(《先锋报》)上传的网页信息内容真实,且经授权合法公开,但考虑到被链接网页数据的敏感性以及首次公开时间发生在16年前,在第三方无义务删除或更改信息内容的情况下,该数据主体(考斯特加)有权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些数据的链接。

欧洲法院的预先裁决,在平衡个人的信息权利与谷歌公司(与公众)的信息自由、表达自由、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方面,最终站在了优先考量个人信息权利的立场上。此处的个人信息权利具体表现为欧盟法中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维护与个人私生活密切相关的被遗忘权,被欧盟相关机关认为比保障公众从互联网获取信息的公共利益和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经济利益更重要。这样的立场自然会给表达自由、信息自由以及公众知情权带来不利影响。英国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认为,该判决将会引起人们对新闻审查的担忧,可能会导致那些试图隐瞒自己过去的政治家与其他人滥用该权利。尽管GDPR 第17条参考欧洲法院在“谷歌案”中所持的应同时考虑公众查询有关信息的利益的立场,已将“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等五项内容规定为不适用关于被遗忘权规定的例外情形,但仍有论者认为“这种方式虽然在哲理上讲很吸引人,但是存在模糊的问题”,并希望在未来欧盟法的条文中加以明确,以期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减少数据保护可能给言论自由带来的“寒蝉效应”。事实上,由德国多名政、商、学界精英组成的社会团体于2016年12月提交欧洲议会并公布以供全欧范围内讨论的《欧盟数字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Digital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草案中,就涉及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在数字时代大背景下的定位问题。该草案的倡议者指出,GDPR 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个人数据保护领域,而新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以及个人教育权、工作权等权利问题,目前仍需要进一步的关注。互联网融合了社会经济发展、公民基本权利、媒体监管政策、国际关系、贸易政策、消费者保护、反垄断、技术标准等诸多因素,更需要去寻找和达成一个高层面上价值观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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