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层面而言,相较于区域间国际移民,因文化相近,地缘相近等因素,区域内国际移民更为活跃和频繁,当今的国际移民也大多发生在各大洲内部。2017年,67%的欧洲移民,60%的亚洲移民,60%的大洋洲移民以及53%的非洲移民都属于区域内流动。因此各大州从区域内部展开国际合作协调跨国移民事务显得更为迫切,而且区域层次的国际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借助一些已有的区域合作机制,避免由于全球层面相关国际合作机制缺失而形成的障碍。
目前大部分区域性移民治理机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正式的区域一体化制度框架,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等。它们将实现区域内人员流动(部分)自由化作为市场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关照了移民权益。二是“区域协商进程”(Regional Consultative Processes,RCPs),主要包括游离于区域一体化机制之外的非正式政府间网络。相较于促进经济流动,区域协商进程更关注与移民有关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对域外移民潮的管控。
不过,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上述两种形式都存在着巨大的缺陷,从而无法提出协调一致的全球移民治理愿景。一些国家批评正式的多边主义治理模式缺乏效率,也无法对移民现实做出及时响应。而像RCPs这样的非正式治理模式虽然可以提高效率,但它不能促进具有包容性的全球移民治理,更要命的是,它代表着一种强化各国间现存权利不平衡的模式,即通过实力更强的国家或移民输入国根据自己的战略和策略系统地吸纳和排斥预期的伙伴国来巩固现有的不平等。类似的非正式网络在议程设定、共识构建、政策协作、知识生产与交换、规范设定与传播环节都显示出与权力的重要关联。
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不足,有学者认为全球移民治理应该发展一种协调一致的诸边主义(coherent plurilateralism),即创设一种涵盖双边、区域和区域间制度的松散结构,以补充已有的多边主义制度。各国根据自身的偏好和权限以不同的进度和不同的轨迹有选择地参与制度化合作,即不同模式和不同治理水平共存,尝试打破网络治理的灵活性、效率与联合国体系提供的对于公平、权利和包容性之间的平衡。这种协调一致的诸边主义,源于一种双重认识:一方面,单靠非正式的跨区域的治理机制无法满足发展中国家和移民的权利要求;另一方面,纯粹的多边主义途径也许不够灵活,并不总是能够适时响应小国的特殊要求。[13]
欧盟在区域移民治理上选择的是实质性和正式化的治理方式。不仅通过构建申根体系实现了成员国公民之间的自由流动,而且建立起针对欧盟以外国家流亡者和劳工的共同移民政策。奠定欧盟基础的《罗马条约》明确规定欧洲内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作为欧盟移民管理制度开端的《都柏林公约》,为庇护申请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规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了《罗马条约》,第一次对避难、签证和迁移政策进行解释,将移民政策制度化并列入欧盟协调司法和内政事务框架。《阿姆斯特丹条约》重组了司法和内政事务的合作项目,包括避难和难民政策领域的合作等,并提出移民政策合作,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区域”。近几年为了应对拥入欧盟的叙利亚以及非洲难民,欧盟峰会不断推动移民政策的改革。但由于欧盟内部权力结构的不均衡,像难民配额政策主要是在欧盟内部大国主导下制定出台的,以维谢格拉德集团为代表的中东欧国家认为配额制损害了自身的国家利益,因此明确对该政策加以反对,从而使得欧盟难民配额政策的实施陷入了困境。所以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内部至今仍然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难民庇护体系和非法移民遣返政策,近几年也屡屡出现欧盟内部成员国因为拒绝接受非法移民(难民)从而造成人道主义灾难的新闻事件。[14]
亚太地区是仅次于欧洲的第二大国际移民地区,而且近些年大量因为国内战火或政局动荡引发的国际难民也来自亚太地区,如叙利亚、阿富汗和缅甸等。亚太的移民区域治理机制以1999年的《曼谷宣言》为标志,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曼谷宣言》指出国际移民问题尤其是非法移民问题已经成为亚太地区大多数国家应该关注的涉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政治和安全的问题。因此,应在更广泛的区域框架内加强对非法移民问题的治理。该宣言是2000年之前亚太地区应对非法移民问题、构建区域合作机制的标志性成果。(www.daowen.com)
《曼谷宣言》之前,亚太地区还有两个区域治理机制,一个是1996年启动的关于东亚和东南亚非法移民尤其是人口贩卖的地区研讨会,即马尼拉机制(Manila Process),另一个是同年启动的“亚太难民、流离失所者和移民问题政府间磋商机制”(The Intergovernmental Asia-Pacific Consultations on Refugees,Displaced Persons and Migrants,APC)。进入21 世纪之后,亚太国家加快了区域移民治理的步伐:2002年组建了亚太关于偷渡人口、贩卖人口和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岛机制”;2003年成立了有关亚洲劳工移民问题部长级协商会议的“科伦坡机制”;2008年在阿布扎比,科伦坡机制参与国和海湾国家召开了一次部长级会议,即“阿布扎比对话机制”,该会议重点关注亚太区域内和区域外的合同劳工和海外雇佣协商问题。这些移民区域治理机制最初关注的是非法移民尤其是人口偷渡和贩卖问题,难民救助问题,之后开始强调对移民工人权利的保护与协商。
表6-1 亚太地区移民治理的区域磋商机制
目前的亚太移民治理区域磋商机制体现了以“软机制”化为核心的特征:首先是参与的开放性与议题的专门性。“开放性”指的是不设立门槛,愿意参与到磋商机制中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都能获得批准,还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使这些机制的参与者呈现出广泛性特征。“专门性”主要涉及两方面,整体来看,与其他现有机制相比,这些磋商机制主要针对“移民问题”,会议讨论的议题选择相对固定;具体而论,为避免重复,每个机制限定在不同的移民问题上,如难民、移民劳工、人口贩卖和偷渡等相关议题。其次是机制的非正式性与平台性,不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为目的。这些区域磋商机制组织架构相对松散,并无明确的固定会议时间,也不要求参与者缴纳会费,国家把这些机制视为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会议通过的“声明”“宣言”“公报”等常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存在,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只是反映成员国之间政治共识的文件,只具备道德和政治上的引导作用。最后是机制发展的不平衡性。马尼拉机制处于停滞状态,阿布扎比对话也只是起步,APC和巴厘岛机制发展较快,参与者数量较多,类别相对多样,组织机构相对完善,会议层次规格较高,机制发展大致经历了“论坛、行动计划和执行进程、协定”三个层次。[15]
虽然是“软机制”,但国家参与之后对待移民问题有了一些变化,而且这些机制进一步推动了区域内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亚太区域磋商机制已经在亚太国际移民治理问题的实践过程和理念建构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增强了国际社会对移民者权利的保护意识和促使国际社会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移民者的权利。尽管移民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但应该承认移民者的基本权利。其次,提高了参与国的移民治理能力。区域磋商机制涵盖了移民及其国家政策信息的收集、储存、统计、传播及出版等方面,弥补了有关数据的不足。这些磋商机制均是应国家请求为国家提供移民信息服务,有专门的网页和与移民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参与国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利用该数据库,拥有相对充分的数据为国家制订、执行和评估本国的移民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进而有助于增强移民问题治理的有效性和提高本国整体的移民治理能力。再次,促进参与国对国际移民法规的理解与支持。并非所有亚太国家都批准了现有的一系列国际移民法案,各区域有很大差异性,各国都是根据自身国家利益来决定是否加入某项特定条约,但区域磋商机制会有助于未批准条约的相关国家加深认识,为未来真正批准条约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正是专门针对人口偷渡和贩卖问题的巴厘岛机制在2002年的启动,促使相关参与国加入了之前他们并未加入的国际协议。最后,通过区域互动逐步增加本区域国家及相关地区间的共识与互信。通过区域磋商机制各层次会议的努力,为相关参与国达成共识提供了条件,各国认识到通过国际合作符合自身的利益,加强了对移民问题的共同理解。
虽然亚太区域磋商机制在处理国际移民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不少制约性因素:首先是该机制自身的局限性。缺乏足够的资源保障该机制的可持续运转,依靠国际移民组织和联合国难民署来帮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机制本身组织结构松散,仍然属于较低层次的区域合作。其次是亚太移民问题结构的复杂性。无论是移民劳工,人口贩卖,还是偷渡、难民,这些具体问题也都存在差异,需要区别对待。亚太地区面积广袤,各国发展程度不一,制度化水平也高低有别,再加上一些地缘竞争的敏感因素,使得不同国家在对待移民问题上利益复杂,难以协调。最后是国际移民问题的主权属性。国际移民问题的属性,不仅是各移民问题本身具有的异质性,最根本的是国际移民问题的主权属性。不管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移民迁移动因的理论,还是从社会学或人类学视角分析移民迁移动因的学说,都缺失从政治学角度探讨国家如何影响移民取向、规模以及类型。事实上,移民者迁徙的意愿能否实现,与相关国家的移民政策有直接关系。国际移民的迁徙不可能规避国家的主权属性,采取减少移民人数政策的国家比例一直在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亚太区域磋商机制推动移民问题治理的空间受到挤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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