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体系相关发展机构参与不同层次的不同伙伴关系为联合国构建的2030年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提供了合法性。但是,联合国成员国十分广泛的现实,也导致2030年发展议程构建中存在多个利益攸关方“意见不同、难以协调”的局面,导致其关于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政治共识难以形成。在构建2030年发展议程中,发达国家更关注通过规范设置来主导全球发展议程的设定,试图将更多的政治、社会条件嵌入2030 年发展议程;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倾向于以千年发展目标为基础构建2030 年发展议程,强调继续以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作为2030年发展议程的核心。[24]具体在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构建上,联合国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譬如就未来的融资责任议题,发达国家努力避免承担责任,甚至试图推卸责任,强调动员发展中国家国内资源的重要性;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主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加强团结,共同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有大有小;发展中国家在承认国内资源动员重要的同时,强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仍然是不可减免的,它是诸多极端贫困国家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联合国就将各种发展主张和意见融合成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并带领世界各国共同采取行动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在塑造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中发挥了主要作用[25],它对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纳入千年发展目标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目前它积极推进的“有效发展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不仅为2030年发展议程中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广泛的政治联盟,而且有重要的规范指导性作用。[26]但是,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仍然主要是一个发达国家主导的援助国俱乐部,它局限在34个成员国范围内,它所引导的援助有效性会议虽然开始让中低收入国家与市民社会参与,但是国际社会仍然普遍认为它是一个援助国推动的议程,包括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对OECD引导的这一议程并不积极参与。譬如,2014年“有效发展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第一次高级别会议在墨西哥召开时,中国政府没有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印度只派出了驻墨西哥的外交官员参加会议,巴西及南非也只派出主管对外发展合作的官员参会。在釜山会议上,OECD 发展援助委员会自己也承认了它的合法性不能超越自身的成员国范围。[27]因此,OECD 发展援助委员会的“援助国俱乐部”性质导致它无法克服意识形态的分歧而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因而它推进的共识缺乏合法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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