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确实是从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发端而来,而且主要是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所以通常会以网络小说版权形态呈现。但现在我们谈的IP,如果仅仅理解成小说或剧本的版权,会略显单薄。
现在人们谈论的IP,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小说,小说是标准的文化产品,作者拥有这部小说的著作权,是创造IP的人。比如金庸创造了多部成功的小说,这些小说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IP。金庸小说很成功,但他写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他本人并未在小说情节中,他与故事是完全分离的,所以我们说他是IP的所有者。因为金庸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创者,从而对IP拥有巨大的权益,而拍摄金庸小说的演员、导演是变现IP价值的生产者。
但实际上IP也指各种可能会被用来改编成类似电影、电视剧、网游、话剧等各种形式的娱乐媒介,乃至一句话、一个符号。
比如像《同桌的你》作为20世纪标志性文化符号的歌曲,总能使人们的青春记忆在歌声中被唤醒,这是很多人的情感载体,而脱离开歌曲,仅仅从这个歌名延伸出来的一部电影,也取得了不俗的票房成绩。
再比如新锐作家张皓宸还遇到这么一个事儿:2015年2月,他在微博上公布了自己的新书书名《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新书3月公开预售,4月8日正式出版,后畅销超过百万册。
而在2015年3月,一部同名电影剧本提交立项,并在同年5月份拿到了拍摄许可证。这部撞名电影不但举办了开机发布会,并在宣传中使用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中的句子“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www.daowen.com)
2016年1月25日,张皓宸在微博上称自己IP被盗,在声明中强调该书的全部著作权已由另一家公司独家代理,同时发了维权的律师函。1月26日,同名电影制作方回应没有侵权,并且表示会按照原计划拍摄。因为在广电总局备案中若发现重名,经过特别说明和合理解释的,是允许重名的。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书名是否构成作品呢?一方面,书名一般都比较短,能表达的信息有限,有时为便于读者理解和传播,还会选择将一些大众化的词语加入书名中,所以很难体现“独创性”;另一方面,书和电影属于两类商品,按目前的法规难以进行侵权界定,除非提前把书名注册成为商标。
那么问题来了:这对读者是不是会形成误导?如果对这个事件毫不知晓的读者在电影院因为片名似曾相识而进行消费,那因此获得的票房算不算侵权所得?
这种“蹭IP”流量的做法对于IP开发者来说无疑是影响巨大的,而这也可以看出,一些畅销小说的书名,或许并不一定能够受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不能成为“IP”,但对于作者而言,有必须捍卫的超高价值,因为在我们看来它就是有价值的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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