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事故的相关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的分类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①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②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③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④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①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②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①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②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③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3.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的状况积极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初步判断;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2)事故原因分析(www.daowen.com)
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推断事故的原因。特别是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事故,往往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因此,必须对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广泛地听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科学论证,决定事故是否进行处理和怎样处理。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4)事故处理
根据制定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认真的处理。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以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测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以便准确地对事故处理的结果作出鉴定。事故处理后,必须尽快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4.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
(1)修补处理
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部位经修补处理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及外观;对混凝土结构局部出现的损伤,如结构受撞击、局部未振实、冻害、火灾、酸类腐蚀、碱骨料反应等,当这些损伤仅仅在结构的表面或局部,不影响其使用和外观,可进行修补处理。再比如当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经分析研究后如果不影响结构的安全和使用时,也可采取修补处理。例如,当裂缝宽度不大于0.2 mm时,可采用表面密封法;当裂缝宽度大于0.3 mm时,采用嵌缝密闭法;当裂缝较深时,则应采取灌浆修补的方法。
(2)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对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的方法主要有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黏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
(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时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例如,某防洪堤坝填筑压实后,其压实土的干密度未达到规定值,经核算将影响土体的稳定且不满足抗渗能力的要求,须挖除不合格土,重新填筑,进行返工处理;某公路桥梁工程预应力按规定张拉系数为1.3,而实际仅为0.8,属于严重的质量缺陷,也无法修补,只能进行返工处理;再比如某工厂设备基础的混凝土浇筑时掺入木质素磺酸钙减水剂,因施工管理不善,掺量多于规定值的7倍,导致混凝土坍落度大于180 mm,石子下沉,混凝土结构不均匀,浇筑后5天仍然不凝固硬化,28天的混凝土实际强度不到规定强度的32%,不得不返工重新浇筑。
(4)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做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做处理。一般可不做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例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的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生产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做处理。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的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和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例如,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刮涂、喷涂等弥补,也可不做处理。再比如,混凝土现浇楼面的平整度偏差达到10 mm,但由于后续垫层和面层的施工可以弥补,所以也可不做处理。
③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但经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实际检测后,其实际强度达到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到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到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④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某一结构构件截面尺寸不足,或材料强度不足,影响结构承载力,但按实际情况进行复核验算后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时,可不进行专门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挖掘设计潜力或降低设计的安全系数,应谨慎处理。
(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