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即准备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收工程。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隐含的权利,但无权修改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方法

1.总承包合同管理

(1)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为完成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两方。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即准备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则是承包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计单位(或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二是工程总承包企业。

(2)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合同应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②总承包的内容。合同应对总承包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果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也可以。

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重要内容,规定应当详细、准确。发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a.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b.向承包人提供现场;

c.协助承包人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证件;

d.如果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

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a.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

b.提供履约保证;

c.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

d.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④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各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⑤合同价款。这一部分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期限等。

⑥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时间及确认方式。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收工程。合同也可以约定竣工后的验收。

⑦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当然,最后的批准权在发包人。

⑧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处理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⑨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⑩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承担。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

⑪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

(3)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①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通过招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订立。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在发包时对项目的内容、要求已经比较明确具体。承包人一般应当根据发包人对项目的要求编制建议书及资料表,并且报一个总价。建议书及资料表都将成为合同文件。即使是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合同,也需在订立前有一个详细的谈判过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果需要经过公证签证、审批等手续,则在办理完公证、签证、审批等手续后合同生效。

②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隐含的权利,但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应当具备要求的经验与能力,应是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者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发包人代表可以将他的职责委托给助理,但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由发包人代表自己做出。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倒手转包建筑工程项目。所谓倒手转包,是指将建筑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只收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筑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分包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就分包的工作内容对建设单位承担技术经济的责任。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分包应尽量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条件。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分包工作,不得擅自再次发包。分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项目的整体(包括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一般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承包人是持有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的委托人、承包人均应具有法人地位。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①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这是对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在时间上的要求。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

②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期限。这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交付勘察或者设计文件的期限。

③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这主要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④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

⑤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

⑥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的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

①勘察、设计合同的定金。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应向承包人给付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设计任务的订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的责任。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有以下责任。

a.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料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资料。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b.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c.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e.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③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有以下责任。

a.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b.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并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

c.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d.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设计文件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根据修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如果修改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必须经设计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如果修改的部分是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则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必须经设计单位批准。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人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人还应按承包人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委托人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已付的设计费不退还,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

(6)勘察、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①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的,委托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人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③委托人超过合同的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的订立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也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最后,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其订立方式有两种: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的必须是中标的施工企业,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果中标施工企业拒绝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将不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投标保函的,则投标保函出具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还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2)施工合同的履行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在履行过程中,除遵循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安全施工。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产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性、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存贮、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加强管理,在可能的范围减少或者避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如爆炸、火灾等有时就是因为管理不善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尽量减少损失。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③保险。虽然我国对工程保险(主要是施工过程中的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随着业主负责制的推行,以前存在着事实上由国家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的情况将会有很大改变,工程项目参加保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

a.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筑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人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b.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c.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发包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将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期限,交纳保险费,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及规定。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人提出清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④担保。承发包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a.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⑤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和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是允许的。

a.分包合同的签订。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机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单位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b.分包合同的履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⑥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转包不仅违反合同,也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a.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www.daowen.com)

b.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c.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⑦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者承担全部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

文物或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发包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中发现有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①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a.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人代表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b.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其他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发包人有其他违约情况的,应当赔偿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这里所说的违约情况包括发包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要求完成的义务。

②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4)施工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①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则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a.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发包人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

b.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使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擅自变更设计的,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者分享。

c.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如下:

(a)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③变更价款的确定。

a.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b.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④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a.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a)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的解除。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b)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c)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出现以下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b.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c.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②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2)监理合同订立

①委托的监理业务。

a.委托工作的范围。

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以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

b.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②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签订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③双方的权利。

a.委托人权利。

(a)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少。

(b)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设权而无决定权。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事实上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c)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d)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这种权利体现在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和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b.监理人权利。

监理合同中涉及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a)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b)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监理合同履行

①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这两类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

a.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a)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b)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b.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②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了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③委托人义务。

a.委托人应负责建筑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b.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筑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c.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d.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b)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c)为监理入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

④监理人义务。

a.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b.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c.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d.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e.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f.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g.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h.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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