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订立
(1)合同形式
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等则是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2)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①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b.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③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相关法律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3)合同内容
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②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③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表示。
④质量。质量是标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
⑤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
⑦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此做出规定。
3.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①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2)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
当合同具备生效条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当然有效。但在有些情况下,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则十分复杂。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②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是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上述两种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双方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因此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只是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a.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返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b.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4.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取得某种权益。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为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合同履行是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
(2)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a.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②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当事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创造条件。当事人双方应关心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信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3)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履行合同包括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况。
①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这类合同往往被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仍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需协商同意由第三人接受履行,向第三人的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
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这种代替履行的行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对债权人没有不利的影响。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a.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b.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c.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d.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价给付,是指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a.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b.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c.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正确履行债务;
d.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www.daowen.com)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变更和转让
①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这里讲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合同签订的特殊性,有些合同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对于此类合同的变更需要重新登记或审批。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②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a.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相对应的从权利。从权利与债权人不可分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b.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c.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是随着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发生的,与合同中止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中止只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当这种特殊情况消灭以后,当事人仍然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而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
(2)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清偿一般由债务人进行,但不以债务人为限,也可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进行合同的清偿。清偿的标的物一般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是经债权人同意,也可用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②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因为债务的履行往往要有债权人的协助,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仅仅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将使债务人长期处于合同不合理的约束之下。提存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我国目前的提存机构为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况,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随时提取提存物,但必须以偿还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提供担保为基础。否则,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⑤债权债务同归一方。债权、债务同归一方也称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况。但是,在合同标的物上设有第三人利益的,如债权上设有抵押权,则不能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⑥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因债务消灭的结果,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⑦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原因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合同也告终止。如时效(取得时效)的期满、合同的撤销、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而其债务又无人承担等。
6.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适当履行则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其他所有违约情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
①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在这个问题上争论最多的是应当采用过错责任条件还是严格责任条件。过错责任条件要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人必须有过错。而严格责任条件不要求以违约人有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只要违约人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采用了严格责任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缔约过失、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依然适用过错责任条件。
②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法律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②采取补救措施。所谓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典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③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⑤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7.合同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解有以下优点:
①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②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③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合同纠纷的调解往往是当事人经过和解仍不能解决纠纷后采取的方式,因此与和解相比,它面临的纠纷要大一些。与诉讼、仲裁相比,仍具有与和解相似的优点: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3)仲裁
①仲裁的概念。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②仲裁的原则。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a.自愿原则。仲裁机构本身并无强制力,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纠纷。
b.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c.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做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④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的作用包括如下各项:
a.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b.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c.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d.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⑤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有以下两种方式。
a.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如果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b.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⑥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国家应建立裁决的执行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强制当事人履行。如果没有执行制度,仲裁的法律效力将无从体现。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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