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就是招标单位(建设单位)对拟建工程项目,由自己或自己所委托的咨询服务公司,编制反映工程内容和建设要求的技术经济与法律性招标文件,通过广告等形式,约请、审查承包单位资格并组织其参加竞争性工程交易活动,用经济手段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招标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按照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③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④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测、设计、施工;
⑤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方法
不管哪种类型的招标,都可以按需要选用如下的招标方法。
①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发表招标公告,吸引有关承包企业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招标方式,它执行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对有资格承包该工程的企业给予同等的机会,招标单位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但相对来说,此方式花费较大,对资格审查工作要求较严格。
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单位通过信函形式有选择地向一些有承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通知,或特邀自己比较信任的少数承包企业(3个以上)投标。邀请招标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减少招标工作量和减小开支,并能缩短招标周期,但它的竞争性稍差,因此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宜太少,通常以6~8家公司为宜。
3.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②~⑤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代理招标。
(2)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随建筑项目实施所处阶段不同,其招标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也不一致,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在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核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材料。
不具备上述招标条件的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招标。
4.招标工作机构
(1)招标工作机构的组织
招标工作机构的组织原则应体现经济责任和讲求效率。首先,招标单位要有应负的责任和相适应的决策权;其次是工作效率高,既要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又能节省招标开支。招标工作机构通常应由以下三类人员组成。
①决策者。即主管部门任命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②专业人员。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工艺等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等,他们的职能是向决策者提供咨询意见和进行招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③助理人员。即决策和专业人员的助手,包括秘书及资料、档案、计算、绘图等工作人员。
(2)招标工作机构的职能
招标工作机构的职能包括决策和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①招标的决策性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范围,即决定建设项目同过程发包,还是分阶段发包,或者单项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发包、专业工程发包等;
b.确定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即决定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等;
c.选择发包方式,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发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d.确定标底,决标并签订合同或协议。
②招标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b.编制和发送招标文件;
c.编制标底;
d.审查投标者资格;
e.组织勘察现场和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f.接收并妥善保管投标单位的标函;
g.开标、审核标书并组织评标;
h.谈判签订合同或协议。
5.招标程序
工程招标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和成交阶段。
6.工程招标的主要工作
(1)准备招标文件
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即应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准备,也可委托咨询机构代办。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编制标书的主要依据,通常包括下列基本内容。(www.daowen.com)
①综合说明。
编制综合说明的目的是帮助投标单位了解招标工程的概况。其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规模、地址;发包范围;勘察设计单位;基础、结构、装饰、设备概况;场地和地基土质条件(可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给排水、供电、道路及通信设施情况以及工期要求等。
②设计图纸和技术条款。
提供设计图纸和技术条款目的在于使投标单位了解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能据此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设计图纸的深度随招标阶段相应的设计阶段而有所不同。若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应提供总平面图,单项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图,以及装饰、设备的做法说明。若在施工图阶段招标,则应提供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应满足下列几项要求。
a.必须对工程的要求做出清楚详尽的说明,使各投标单位能有共同的理解,并且不需要大量准备工作即能与图纸结合,比较有把握地估算出造价。
b.使投标单位不必担心将承担由于他所不能控制的环境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意外风险,以致不能预先估计这些风险对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c.明确招标工程适用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保修期及保险期内承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d.明确承包商应提供的其他服务,诸如承包工程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自然灾害的特别保护措施、对业主有利的工作或为防止任何意外责任风险的措施给予支持,以及对业主提供的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试验等。
e.有关特殊产品、专业施工方法及指定材料产地或来源以及等效代用品的说明。
f.有关施工机械设备、脚手架、临时设施、现场清理及其他特殊要求的说明
③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计算标价和招标单位评标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通常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分部分项列工程数量。
④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是指导投标单位正确和完善履行投标手续的文件,目的在于避免造成废标,使投标取得圆满的结果。投标须知的内容一般为填写和投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废标条件、决标优惠条件、勘察现场和解答问题的安排、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时间地点等。
⑤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一是使投标单位明确中标后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二是作为洽商签订正式合同的基础。其主要条款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工程内容;承包方式;总包价;开工、竣工日期;技术资料供应内容和时间;施工准备工作;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变更;停工及窝工损失的处理办法;提前竣工奖励及拖延工期罚款;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保修期内维修责任与费用等。
⑥其他。
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
(2)编制标底
标底通常指的是标底价格,它是确定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价格的最初形式,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标底的作用包括:一是使建设单位预先明确自己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二是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三是作为衡量投标单位标价的准绳,也是评标的主要尺度之一。
①编制标底的原则。
a.根据国家、部门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建设图纸及有关资料编制。
b.编制标底价格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c.标底价格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d.标底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内。
e.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f.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②标底价格的审查。
标底价格一经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后,应送有关部门审查,各有关部门从不同角度加以审查,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标底价格是否超过投资进行审查,贷拨款银行从存款、贷款、控制工程造价角度进行审查,最后送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定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a.工程量。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有无错算、漏算和重算现象。
b.定额单价。主要审查套用定额单价是否准确,有无错套或换算错误。
c.各项费用。审查各项费用是否使用准确,计算基础及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算或漏算费用项目和错用计算基础。
d.标底价格计算。审查计算程序是否合理,数字计算是否无误,特别是标底价格是否突破概算。
标底价格编审后,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任何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不得泄露,如有泄露,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甚至采用法律制裁。
③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备好招标文件后,即可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时,应视工程性质和规模在当地或全国性报纸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a.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b.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c.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d.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e.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f.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g.投标邀请书。
采取选择性招标方式,应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也可以先发布公告,公开招请施工企业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从中选定若干邀请对象,然后发函邀请其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与招标公告相同。
(3)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标单位负责。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目的在于了解投标单位的技术和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为使招标获得比较理想的结果,限制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如采取直接邀请投标方式,投标单位还须扼要说明对招标工程准备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此外,到外市(或外地区)参加投标的外地承包商,还须持有该城市(或该地区)主管部门签发的投标许可证。
(4)招标工程交底及答疑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踏勘建设场地之后,邀请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开会,进行工程交底,并解答疑问。工程交底的内容,主要是介绍工程概况,明确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工期要求,说明建设单位供料情况、材料款和工程款的支付办法以及投标注意事项等。对投标单位所提疑问的回答,应以书面记录方式,印发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一般应预先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在交底会上临时口头提出,招标单位对所提问题应一律在答疑会上公开解答。在开标之前,不应与任何投标单位的代表单独接触并解答任何问题。
(5)开标
开标就是招标单位在事先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投标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的投资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当地公证部门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标书,公布各家的报价及标书的主要内容。
(6)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开标后应先排除无效标书,并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然后由评标委员会从工程技术和经济的角度审查、评议有效标书。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视内容繁简,可在开标现场进行,也可随后进行。但评审原则和标准必须当场公布,并记入开标记录。评标的总原则是鼓励竞争,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如对某些单位实行优惠政策(例如本地国有施工企业在标价上给予适当照顾),应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须知中事先说明。评审的标准是拥有足以胜任招标工程的技术和财务实力,信誉良好、报价合理。标书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交给招标单位决策人作出最终抉择。
(7)决标(定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根据报价、工期、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后,决定中标单位。我国目前决定中标单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对小型的、比较简单的工程,经评标后,情况一目了然,即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单位;另一种是对大型的、技术复杂的工程,则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评议后,将所有投标企业按评标情况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企业的推荐意见,最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单位。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定标后应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规定为30天内)就签订合同进行磋商,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招标工作即告完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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