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产品价格的概念
建筑产品是指通过建筑安装等生产活动所完成的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能够独立发挥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产品也具有商品属性,必须通过市场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由于建筑产品及其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是以承包的经营方式进行的。建筑安装企业往往不是直接完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者或用户代表,一般都要组成一个专门的班子负责工程建筑的统筹安排、组织和协调工作,并直接参与一部分具体生产工作,如征地拆迁、现场准备、委托设计设备的采购保管和联动试车等,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产品价值构成中相当一部分费用要素(如土地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等)是发包人自己支付的。
也就是说,最终建筑产品的价格是由建筑产品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两方面的费用和新创造的价值所构成的,建筑单位为生产建筑产品向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全部费用并非最终产品的价格,而只是建筑安装企业产品的“出厂价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涌现出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面负责购地、设计建造,然后直接出售商品化的成套住宅。这种商品化建筑产品的价格,反映了建筑产品的全部价值。
2.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特点
(1)个别产品单件计价
由于各个建筑产品都有其指定的专门用途,为了适用于不同用途,各个建筑产品也就有不同的结构、造型装饰、体积和面积,采用不同的建筑材料。即使是用途相同的建筑产品,也必须在结构、造型等方面适应当地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再加上建筑产品本身形体庞大、结构复杂,因而形成的建筑产品实物形态千差万别。而建筑产品生产的流动性,进一步影响了构成建筑产品价格的各种价值因素。例如,各地区材料价格的差异、职工工资标准的区别、间接费取费标准的不同等,所有这些最终导致各个建筑产品价格的千差万别。因而对于建筑产品就不能像工业产品那样,按品种规格质量成批地生产和定价,而只能是单件计价。
(2)多阶段计价
就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项目来说,它是一个周期长、规模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多次估价。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进行项目投资估算时就要参照类似工程的实际造价或估算指标,编制相应建筑工程的概算;而在施工图阶段,施工企业就要依据预算的有关定额,编制相应建筑安装工程的预算。
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最后决标所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及一般承发包工程在竣工交付时使用竣工决算中各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实际上就是各建筑产品的实际价格。从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到竣工决算,是一个由粗到细、由浅到深,最后准确地确定建筑产品价格的过程。从建筑安装企业的角度看,建筑产品的价格就是承包价或最后结算价。
(3)供求双方直接定价(www.daowen.com)
建筑产品在生产之前定价时,并不是由供给者单独定价。通常建筑产品的供给者根据需求者的要求对拟建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估算,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利润,向需求者提交一份该建筑产品的价格估算书,需求者通过对若干份估算书的分析比较,从中选择一份他认为合理并可以接受的估算书,从而确定拟建建筑产品的暂定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筑产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双方共同决定的,而且需求方在某种程度上对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起主导作用。
3.建筑产品价格运动的特点
①“观念流通”规律。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产品不能随销售而作空间转移进入市场,一般只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建筑产品只有“观念流通”,没有物的流通,因为通过承包生产,一般的交易不需要经过流通作业。在生产建筑产品时就包含该产品的流通过程和流通费用,可以说建筑产品生产与流通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个建筑产品生产完成,产品不能搬动,生产机构就要转移到另一地点再进行承包生产,这就产生了一些特殊费用,如施工机构迁移费、远征费、施工机械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等,这些实质上是一般商品的流通费用,在建筑生产上都表现为生产费用。还有投标报价,为争取中标而发生的一些流通费用在生产建筑产品之前就产生了,这也与一般商品流通费用都发生在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同。这些产前、产中、产后的流通费用都应包含在建筑产品价格中。
②建筑产品生产的“时滞性”。在建筑产品未生产出来以前就要投标报价,确定价格,而且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都比较长,至少半年,这期间生产要素的价格会发生变化,这就产生价格“时滞现象”。如果投标报价过高就会失去竞争力,而报价过低则难获利润,甚至亏本。因此,加强以控制成本为中心的管理是建筑产品价格管理的重要一环。
③采取承包生产方式的建筑产品价格运动与一般产品的价格运动不同,一般产品的价格运动是:生产成本→税金→流通费用(含税金)→计划利润→销售价格;承包生产方式的建筑产品价格运动是:签订合同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包含利润、税金)→生产预付款→假定产品(即工程按完成进度)中间付款→按国际惯例标准合同条件索赔等调整合同价格→实际成本→验收最终结算→实际利润。
由于建筑产品价格运动的特点,在较长的生产过程中价格变化因素较多,工程量也会与原合同有出入,因此,要十分重视对建筑产品的动态管理和合同索赔管理。国际上对这方面十分重视,严格按FDC条款进行管理,一般索赔额高达造价的20%。
④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可以零星出售(出租)。当建筑产品这种特殊商品以出租的方式,通过定期收回租金使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逐渐得以收回,也可以说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可以零星出售。
⑤现货销售的建筑产品的价格,除生产成本外,还取决于环境及配套设施。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各房屋建筑物的条件是不同的,如房屋的朝向(朝南或北等)、交通条件、自然环境、周围建筑物状况等都会影响建筑产品的价格,即使在同一楼层内也不完全一样,如三、四层条件较好,价格(包括出售或出租)就会高一些。
此外,配套设备也影响建筑产品价格,特别是住宅,如有无阳台,是否通气(煤气、暖气等),是否具备单独厕所、卫生设备等,在确定建筑产品销售价格(或出租)时,都是应考虑的价格因素,但这些都已超越了建筑产品生产价格的研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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