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价值与价格的概念
商品生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商品出现和存在的社会条件是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的条件,所以还存在商品生产。商品具有二重性,既用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而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又用来与其他商品(或货币)相互交换而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因素就是价值,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商品的价值在交换时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商品的价格。商品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来进行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大体相等,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建筑产品既然是商品,就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但建筑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相比较,既具有一般工业产品的共性,又具有明显的区别。
①建筑产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就是能提供满足生产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它的交换价值,就是凝结在建筑产品中的人们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产品的生产首先应关心其使用价值,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建筑产品的生产也必须十分关心其交换价值,因为建筑企业必须用其销售收入补偿其劳动消耗并盈利。建筑产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建筑企业应通过价值量的分析和比较,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节约劳动消耗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充分发挥投资的效益。
②建筑产品生产者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在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是具体形式的劳动,运用自己的劳动技能,借助一定的劳动手段,改造劳动对象,创造出适用于社会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同时,劳动者的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创造出建筑产品的价值,这部分价值除用于补偿劳动者生活资料的消耗外,还形成企业的盈利。
③建筑产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各企业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各企业劳动生产率不同,生产同类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个别劳动生产率高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企业,就能获得较多的盈利;反之,就会盈利少或亏损。
④建筑产品是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因此,必须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建筑业与国民经济中其他部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建筑业的生产过程同时也表现为消费过程,既是建筑产品的供给方,同时又是许多生产资料的需求方。建筑业与其他部门的经济联系,实质上就是商品交换的关系。因此,只有使包括建筑产品在内的所有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大体趋向一致,才能保证全社会所创造的价值不会在不同部门之间产生不合理的转移,才能正确比较部门之间和企业之间的经济效果,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稳定地发展,也才能正确地反映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2.商品价值的形式
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价格变动总是以价值为中心,这是商品生产社会中存在的共同规律,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时,把社会生产按实物形式划分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两大类;同时,又把社会总产品在价值上分为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3个组成部分。C代表已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代表新创造的价值中归劳动者支配的价值;M代表新创造的价值中归社会和集体支配的价值。C+V的货币表现是产品的成本;C+V+M的货币表现就是产品的价格。
①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一样,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a.已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等劳动对象的消耗和建筑机械等劳动工具的磨损,其价值表现为材料燃料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这部分转移的价值为C。(www.daowen.com)
b.代表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V,这是为自己本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价值表现为职工工资。C+V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量的总和,即产品成本。这两部分费用作为产品成本主要是因为它所耗费的费用(即成本)只有不断地从收入中得到补偿,才能重新恢复生产中已消耗的材料,支付工资,并补偿固定资产已损耗的价值,以保证再生产能够正常进行。
c.工人为社会或国家提供的剩余劳动(M),其所创造的价值为建筑业的盈利,这是社会积累的源泉,通常表现为企业利润和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②建筑产品的价值形态,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目的和方法来划分,如果我们以建筑产品的“有用性”作为划分标准,建筑产品的价值形态包括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收益价值三种。
a.使用价值。所谓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建筑产品直接用于满足某种需求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对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理解,不只局限于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而要从建筑产品可能具有的一切功能来分析。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是通过它所具备的功能体现出来的,这些功能可以归纳为使用功能和形象功能两大类。使用功能是为了满足技术或经济目的所具有的功能;而形象功能则是指那些非技术、非经济的功能,例如,美学舒适、代表性等。各类建筑产品满足以上功能的程度各不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性,才显示出建筑产品使用价值的差异。
b.交换价值。所谓建筑产品的交换价值,是指建筑产品用于交换其他产品所表现出来的价值。
建筑产品的交换价值首先取决于在社会(部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情况下生产该建筑产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简言之,交换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其次,建筑产品的交换价值还取决于它的效用。建筑产品的效用表示人们对建筑产品的需要所得到的满足程度。建筑产品的效用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之所以说建筑产品是客观的,是因为:第一,建筑产品的自然属性本身是客观的,也就是说,有用的建筑产品必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同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建筑产品又是客观存在的;第二,人们对建筑产品的欲望虽然表现为意识,但欲望本身并不决定意识,真正决定人们对建筑产品的欲望是否满足和满足程度如何的是它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经济地位。之所以说建筑产品的效用是主观的,是因为建筑产品能否满足人们的欲望以及满足的程度如何,必须以人的心理意识为中介而反映出来。只有客观的一面或只有主观的一面都不能反映建筑产品的效用。
c.收益价值。所谓建筑产品的收益价值,是指建筑产品通过一系列价值转换过程所能得到的收益价值。建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一般是按年计算的。由于这些收益发生在不同的年份,因而要采用现值法统一折算到取得建筑产品时的年份。这样,建筑产品的收益价值就可以表示为建筑产品各年度收益的现值之和。若以Ve表示建筑产品的收益价值,Vt表示建筑产品第t年度的收益,i表示利率,Te表示建筑产品的经济寿命,则建筑产品的收益价值可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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