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联合体通常由一家或多家施工单位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投入联合资金份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数量及人员等,签署联合体章程,建立联合体的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代表,用联合体的名义与工程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注意事项

招标承包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业工程产品交易的基本方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建设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合同结构,通过招投标过程,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由于工程的规模大、价值高、社会性强、风险大,不仅交易双方都需持十分慎重和稳妥的态度,而且要在政府有关法规的监控下进行,以保证其公正、公平,既要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招标承包制在实践运作中所形成的承发包模式往往因工程而异,因交易双方的条件而异。其中发包方处于主导地位,承包方必须适应发包方的要求,参与交易过程,并以自己的实力和信誉获取承包权。承发包的基本模式有以下几种,下面就以施工阶段为例来介绍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承包与发包双方都应根据需要,灵活选用。

1.总分包模式

总分包是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它们之间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而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可以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分解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经营资质、信誉等条件经建设单位或其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

总分包关系的合约过程,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总包单位在工程投标前,即找好自己的分包合作伙伴,或专业分包或按部位综合分包,根据业主方发放的招标文件,委托所联络的分包单位提出相关部分的投标报价,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总包单位将各分包单位的相关报价进行综合,编制总包投标报价表。一旦总包单位中标,取得总包任务,总分包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总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在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体现和服从总包合同条件的各项要求和约束。因此,总包单位取得合同之后,除了经营秘密部分外,均应让分包单位了解总包的合同条件,以便分包单位能在总包单位的指导下制订自己承揽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开展施工管理活动,更好地协调总分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种做法是总包单位先自行参与投标,取得总包合同之后根据合同条件着手制订施工基本方针和管理目标,即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和安全(safety)目标,然后通过编制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按照最佳的施工方案来编制合理的预算,确定工程各部分目标成本的预算价格,在此基础上将拟分包的部分由两家以上分包单位提出分包价格,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的比较,择优录用,签订分包合同。当然这时总包方应将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要求作为分包合同条件,在分包合同中提出。

以上两种做法中,如果总包单位以施工管理、协调为主,承担部分自行施工任务,其他绝大部分靠分包完成,采用第一种做法;如果总包的主要工程靠自行施工,部分工程或专业施工靠分包协作完成,通常采用第二种做法。总分包模式,是建筑业采用最多的工程施工组织模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①对工程发包方来说,合同结构简单,责任明确,便于管理。

②对工程承包方来说,施工的责任大、风险大,但施工组织与管理的自主性也大,施工效益的潜力也大。只要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综合能力,就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③总分包模式有利于以总包单位为核心,从工程特点出发进行施工作业队伍的优选和组合,有利于施工部署的动态推进。

④相对于分别发包或平行发包方式,总分包模式对发包单位控制工程造价比较有利。只要在招标和合约过程中能够将发包工程造价及其计价依据和支付方式描述清楚,合同谈判中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认定承发包的条件、责任和权益,且在施工过程中不涉及合同条件以外的工程变更和调整,承包总价一般可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过程存在的风险,由总承包方进行预测分析,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抗风险措施和手段,力求在造价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工程成本而提高施工的经济效益。

2.施工联合体模式

施工联合体是一种由多家施工企业为承建某项工程而成立的组织机构,工程任务完成后即进行内部清算而解体。施工联合体通常由一家或多家施工单位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投入联合资金份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数量及人员等,签署联合体章程,建立联合体的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代表,用联合体的名义与工程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联合体有以下特点。

①联合体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施工企业力不能及的困难,在实力上取得承包资格和业主的信任,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②联合体有自己按照各方参与联合体的合同及组建章程产生的组织机构和代表,可以实行工程的统一经营,并按各方的投入比重确定其经济利益和承担风险的程度,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的称施工联合体是“有福共享、有难同当”的施工承包共同体,因此各方都能关心和重视承建工程经营的成败得失。

③联合体模式在合同关系上等同于施工总包,即以建设单位为一方,施工联合体为另一方的施工总包合同关系。因此,对建设单位而言,合同结构和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协调都比较简单。

④在项目施工进展过程中,若一个成员企业破产,其他成员企业共同补充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会使工程的进展受到影响,业主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www.daowen.com)

施工联合体并不是一个注册的企业实体,因此它不存在联合体资本金,它只是为承建一项工程而进行的联合,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共同投入人力、财力、物力。这样的临时性承包机构要取得承包资质及财务资信,必须有相应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具体运作的依据,才能做到合法承包。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施工联合体的条件规定相当详细。我国目前尚无此项法规。

3.施工合作体模式

施工合作体是一种为承建工程而采取的合作施工的模式。因工程类型多、数量大、专业配套需要等,当一家施工单位无力实行施工总包,而发包方又希望施工方有一个统一的施工协调组织时,就可以由几家施工单位自愿结成合作伙伴,成立一个施工合作体。产生合作体的组织机构及其代表,以合作体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主要是对施工发包方式、发包合同基本条件、施工的总体部署、实施协调的原则和方式等双方作出承诺。

这种意向合同也称基本合同,达成协议后,各承包单位则分别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在合作体的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下展开施工,各尽其责、各得其利。施工合作体有如下特点。

①参加合作体的各方都不具备与发包方工程相适应的总承包能力。各方都希望通过结成合作伙伴,增强总体实力,以满足发包方的要求。但他们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相互间信任度不够等,无法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

②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有与所承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力量,包括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

③各成员单位在合作体组织机构的施工总体规划和部署下,实施自主作业管理的经营模式,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④由于各成员单位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旦企业倒闭破产,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4.平行发包模式

平行发包模式是建设单位把施工任务按照工程的构成特征划分成若干可独立发包的单元、部位或专业等,然后将工程按独立的标段分别进行招标承包,各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独立组织施工,相互之间为平行关系。其主要特点如下。

①工程项目施工可以在总体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发包任务的分解情况,只要具备发包条件(主要是场地、施工图纸和建设资金),就可以分别独立招标发包,以使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设计和施工更好地衔接,缩短项目的建设周期。

②由于平行发包每项发包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增加了建设单位组织管理的工作量。建设单位面向多个施工企业,施工过程的穿插、配合和协调,有时表现得十分复杂,各施工单位从自身有利的角度去考虑自己的施工安排,但施工条件或工作面的形成往往又取决于其他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度和施工质量。矛盾的克服或解决,需要一方或多方予以配合,甚至利益上的必要让步。这种情况往往会增加建设单位管理的难度。

③由于工程采取切块平行发包,而且不是同步进行,这对于建设单位控制项目总投资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是对每一份发包合同都可以及时总结经验,以指导后一次招标过程的投资控制。不利的一面是如果整个招标过程延续时间较长,整个项目的总发包价要到最后一份合同签订时才能确定,对投资总目标的控制将造成一定的被动。

④相对于总分包模式而言,由于平行发包每项发包的施工任务工作量小,因此其适应于不具备总包管理能力的一般中小企业,但也可能使一部分施工能力强、综合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感到不利于发挥其技术和管理的综合优势,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部分,如主体结构与其他各分部工程,或一个小区中的高层建筑部分与其他多层建筑,如果采取平行发包和总分包,施工单位对后者的积极性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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