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间接独立保函的权利与义务

间接独立保函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间接独立保函中,有两个不同的委托合同,即申请人与指示行之间的委托合同、指示行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如同直接独立保函一样,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承担保函义务,接受指示行委托办事。在间接独立保函中,多数情况下各相关人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相关人又是相互关联的。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与前述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间接独立保函的权利与义务

在间接独立保函下,申请人要求其国内银行(称为指示行)向受益人所在国(地)的银行(称为保证人)发出开立保函的指示。因此,在间接独立保函中,其相关人为保证人、受益人、申请人和指示行。

在间接独立保函中,有两个不同的委托合同,即申请人与指示行之间的委托合同、指示行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如同直接独立保函一样,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承担保函义务,接受指示行委托办事。为了免于向受益人付款后遭受损失,保证人一般要求指示行提供反保函,一旦受益人向保证人提出索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付款义务后,他有权依反保函向指示行要求赔偿,而指示行在向保证人赔偿之后,再向申请人要求偿付。但指示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受益人不能直接向指示行提出索款要求。(www.daowen.com)

与直接独立保函相比较,间接独立保函关系中多出一个指示行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们分别处于不同国家,从而导致间接独立保函的关系更加复杂。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函通常称为“基础保函”(Primary Guarantee),以区别于指示行提供的反保函。在间接独立保函中,多数情况下各相关人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相关人又是相互关联的。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与前述基本相同,不再赘述。这里仅对指示行与保证人的主要义务进行分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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