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独立保函及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独立保函及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或减少风险,保障贸易与投资的安全,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出现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担保的制度。而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卖方保留的货物所有权。因此,独立担保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为了向国际贸易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的信用担保提供统一的指导规则,有关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此项工作。本章将依据上述惯例与规则,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保函进行分析和探讨。

独立保函及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突出的特征之一是贸易与投资金额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其风险程度也在提高。为避免或减少风险,保障贸易与投资的安全,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出现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担保的制度。

担保通常分为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两大种类。物权担保是指以债务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或权利财产)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信用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等第三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物权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十分适用,其原因是:第一,在国际贸易中,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通常处在债务人所在国家并受该国法律的管辖,而各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差别较大,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才有可能实现债权。第二,若以有形财产作为担保品,其价值随时间的推移可能减少甚至消失。第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家允许卖方在买方付款前保留货物所有权,但必须办理复杂的登记手续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否则,若未付货款的买方将货物转卖给善意的第三人,卖方则无法对该货物行使权利。而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卖方保留的货物所有权。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效力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即主债权无效时,担保债权也不产生效力。[1]由于上述原因,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以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替代物权担保,或物权担保与信用担保同时使用的趋势。信用担保的主要形式是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关于备用信用证,前文已专设独立一章,此不赘述。因此,本章专门论述保函的问题。

信用担保,根据其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保证和独立担保。独立担保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它克服了保证的不足和缺点(从属性),可以满足贸易方式多样化、复杂化、金额大、履约期长等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独立担保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十分广泛。(www.daowen.com)

为了向国际贸易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的信用担保提供统一的指导规则,有关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此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国际商会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以下相关的惯例与规则:《合同保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URDG758)、《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Bonds,URCB524)、《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SP98)等。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本章将依据上述惯例与规则,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保函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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