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受益人有机会或可能修改单据的不符点以获得信用证款项,UCP600第16条严格规范了银行拒受不符单据的操作程序:银行仅能发出一次拒付通知;银行须在5个营业日内发出拒付通知。拒付通知必须声明:银行将拒绝承付或议付;一次列明银行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Each Discrepancy)。依UCP600第16条:(1)即使受益人或指定银行请求开证行向申请人寻求其放弃不符点,开证行有权依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同意这种请求;(2)开证行没有义务主动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3)无论开证行是否主动寻求申请人,申请人放弃不符单据的声明对开证行并无绝对的约束力;(4)若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单据,开证行向提示人发出拒付通知时,也必须依国际惯例(UCP)、信用证等相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在以下国际商会咨询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37]
在该咨询案中,跟单信用证(通过付款向R国家的受益人银行押汇)连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作出如下规定(依据SWIFTMT700):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11130 M(城市),R(国家)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验室设备(指定数量和日期)
交货条件:DDU A(城市),K(国家)
(Incoterms®2000)
46A:(Documents Required)
(以下只列出与该咨询相关的单据):
+发票——3份俄语正本
+国际公路货运单(CMR)——1份英语或俄语正本,其上有K国海关关于将货物置于K国A城市临时仓库的印章
47A:(Additional Conditions)
+CMR中标明的货物总成本必须用欧元表示(具体金额)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受益人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提示了单据,指示后者依UCP第16条给予通知。
单据的出具为如下形式:
(1)发票使用俄语出具,显示货物描述“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验室设备(指定数量和日期)”,未标明交货条件。
(2)CMR(国际公路货运单):使用英语出具,包含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K国海关印章。CMR未标明货物总成本。
11月28日,鉴于发票未标明交货条件的不符点,开证行拒绝该交单,保留单据,听候指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提示了修改后的发票。12月1日,受益人银行将其连同汇款通知书寄给开证行,指示若接受(交单)则递送所附单据给申请人并支付款项。12月9日,开证行通过SWIFTMT799通知受益人银行,内容如下:“由于交单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信用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因信用证已到期,我们关闭了该信用证下的档案。我们通过邮递归还单据。”
受益人银行的抗辩:信用证可在受益人银行柜台使用,且信用证有效期在R国M城市到期。因此,开证行不能修改交单期。提交修改后的发票被视为信用证下的重新交单,开证行须依UCP600第16条的规定行事。开证行12月9日的通知并未包含UCP600第16(c)条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即未表明开证行拒绝承付(只表明申请人拒绝)且未标明不符点(由于上述原因,到期日后提交修改后的单据不是不符点)。
开证行回复称:“根据你方银行说明信中的指示进行了确认。我们向申请人寄送了单据。申请人拒绝接受并返还该单据。因信用证已到期,我们关闭了相关档案并向你方银行归还单据。”
受益人银行的抗辩:开证行向申请人递送了单据。该行为与其11月28日和12月9日的通知矛盾且与UCP600第16条c款(iii)项冲突。因开证行未依第16条的规定行事,这妨碍其声明单据构成不相符交单,必须予以承付。此外,因修改后的发票在适当时间提交给了指定银行,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处理了开证行通知中显示的不符点。受益人银行坚持应立即付款。(www.daowen.com)
开证行回复称:“依UCP600,我们已检查发票并将不符点通知申请人,他们拒绝接受该单据。我们并未将所有单据递交申请人。我们检查你方说明信和SWIFT信息,未能发现任何单据在合适时间提交的事实。我们只能看到说明信的日期为12月1日。依UCP600第6(d)条,我们关闭了信用证下的档案。”
受益人银行的抗辩:开证行不能在受益人银行未明确作出指示时,递送任何正本单据给未付款的申请人,UCP600第16条c款(iii)项并未给出相关规定且与开证行拒绝通知中规定的信息矛盾。开证行可向申请人寄送单据副本。若申请人丢失或拒绝归还正本发票,银行应作何处理?12月1日寄送的修改后的发票被视为信用证下的重新交单处理,开证行必须依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行事,但其没有这样做。因为信用证在受益人银行柜台使用且信用证有效期在R国M城市到期,指定银行有5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交单,开证行没有权力决定交单的时效性并表明“信用证到期”为不符点。
开证行回复称:“由于我们在12月12日关闭了档案,我们不能在信用证下支付。依你方12月27日的说明信,你方声称已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了相符交单,但请注意信用证下的单据有另一个不符点‘CMR中没有使用欧元标明货物总成本(特定金额)’。”
受益人银行的抗辩: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承诺,开证行已关闭相关档案不能成为其不支付的理由,并且没有迹象表明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偿付。依UCP600第4(a)条,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因开证行未在拒绝承付中标明不符点,依第16(c)条,开证行不能在其后将该不符点作为拒付的原因(必须给出独立的拒绝通知)。
我们希望就以下问题询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
(1)若银行拒绝该交单并表明保留单据,它可依UCP600第16(e)条,在任何时间返还单据给交单人,阻碍受益人替换单据吗?
(2)银行是否应将修改后的单据作为新的交单处理?
(3)在开证行的拒绝通知中,关于修改后的交单说明是否有效?
(4)开证行关于修改后的交单提出的不符点,即“CMR中没有使用欧元标明货物总成本(具体金额)”是否有效?
(5)信用证规定“CMR中标明的货物总成本必须用欧元表示(具体金额)”并未明确要求CMR必须标明货物总成本,我们假定这只是意味着若CMR标明货物总成本则必须是特定金额。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
(6)开证行是否必须承付该交单?
仅供参考:该批设备已提供给申请人。
国际商会针对上述咨询分析如下:
首次交单被开证行于11月28日拒绝,不符点为“发票未标明交货条件”且指定银行得到通知“单据被扣留”。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指定银行提交修改后的发票。指定银行随后于12月1日向开证行递送修改后的发票并指示递送单据至申请人、支付货款(若接受交单)。看起来,相关时间表并未证实单据是在到期日或之前提交。ICC意见R480规定,参考UCP500第44(c)条规定,建议议付行提供一份声明,显示单据是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或者声明符合所有条款和条件。由于议付行未包含类似声明,可能使开证行作出拒绝通知具有合理性。然而,若不存在此类声明且开证行由于信用证到期而拒绝(单据),随后议付行确认(交单)符合日期要求的信息,使得开证行承付单据的证据变得充足。在UCP600中,同样的建议和观点也被普遍认可。12月9日,开证行通过SWIFT MT799通知受益人银行:“由于交单晚于信用证到期日,申请人拒绝接受修改后的单据。单据将通过邮递归还。”显然,一些提交的单据已被实际交付申请人。该信息不是依UCP600第16(c)条的要求发布的,因此,根据UCP600第16(f)条将产生阻碍(笔者注:f.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依本条规定行事,它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继之后的进一步沟通,指定银行强调单据不应寄送至申请人这一事实,而且,无论如何,信用证在指定银行柜台到期而非开证行。作为最终观点,开证行提出新的不符点。UCP600明确禁止进一步提出首次交单就显然存在的其他不符点,这在国际商会意见R196、R328和R271的规定中都有涉及。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国际商会给出最终结论:
(1)在交单人进一步指示期间,首次提交的单据被扣留。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须替换或修改单据。依UCP600第16(e)条规定,扣留单据的银行可在任何时间归还。
注意,本案中,若开证行归还单据给指定银行,但同时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或交单期内修改或替换了不符单据,则开证行应在所有单据返还给它之后,负承付责任。
(2)修改后的单据构成新的交单,应依UCP600第14(b)条审核(5个工作日)。
(3)12月9日发送的SWIFTMT799信息不符合UCP600第16(c)条的要求。因此,开证行声明单据构成不相符交单不成立。
(4)新加的不符点不被考虑,因为银行对于每次交单只有一次机会提出不符点。
本案中,新加“不符点”若第一次交单时就存在,它应该在第一次交单时就被提出并作为首次拒绝通知的一部分。
(5)看起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CMR必须标明货物总成本。若货物总成本被标明,则必须使用欧元表示具体金额。
(6)开证行必须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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