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就下列疑问向其商会国家委员会咨询。某信用证规定港到港装运提单,而集装箱航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包含一个预先印就的条款:“当货物的接收地是内陆点时,‘在运输工具上’,‘已装运’或类似词语的任何标记应被认为是指卡车、拖车、飞机或其他内陆运输……从货物接收地到装货港。”此类提单是否需加注单独的已装船批注,国家委员的结论是,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包括港到港运输的运输单据时,包含此条款或类似条款的提单需单独的已装船批注,包括船名、装运日、转运港,且此已装船批注优于预先印就的条款。这与国际商会意见TA635rev、TA665rev和TA667rev一致。
该国家委员会向国际商会咨询上述疑问。国际商会认为,提单是运输单据的通用术语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然而,应认识到,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仍有时会将接收地或接管货物的地点与装货港分开。为解决这个问题,UCP600第20条第1款第(ii)项规定:提单应“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指名船舶。”。在这种情况下,重点强调的是审单人员必须能够确定提单表面上看起来的已装船声明(预先印就的措辞或单独的标记)与信用证规定的在装货港装上指名船舶有关,而与货物在接收地或接管地点与装运港之间的前段运输无关。若提单未明显表明已装船声明适用于指名船舶和装运港,则提单将需有一个已装船批注,该批注显示装货港和指名船舶,即使货物装载于提单记载的船上。
从提单上看,若存在内陆货物接收地点,很明显,任何“在运输工具上”“已装运”等类似词语都与离开装货港的指名船舶无关。(www.daowen.com)
国际商会的结论是:我们同意国家委员会的分析和结论,若提单显示了一个内陆的货物接收地点,提单将需有一个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且包括船名和装货港的已装船批注,即使提单显示预先印就的“货物已装船且外表状况良好”或类似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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