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明确提单中的装货港和船名?

如何明确提单中的装货港和船名?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否提及前段运输,提单必须载有一个单独的已装船批注来表明装货港和船名,以此用来表明提单上的船名和装货港与预先印就的已装船声明一致。尽管相关措辞出现在UCP500第23条第1款第项中,即若提单表明收货地或接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则货物已装船的批注须包含装货港和船名,该条并未纳入UCP600第20条,但UCP600对装船批注的要求未改变。若提单记载的接收地与装货港相同,则装船批注只表明日期即可。

如何明确提单中的装货港和船名?

银行就下列疑问向国际商会咨询。[33]UCP600评注中的第91页第4段标注:“除非从提单中可以看出已装船声明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船舶和装运港,否则,依UCP600,提单须有注明装运港和船舶名称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印就‘已装船’。”在提单包含预先印就的“已装××船舶,装船货物状况良好,运至××卸货港”且船舶名称和装货港名称已依信用证条款填写完成,信用证中未提及接收地,也不包含任何前程承运人信息的情况下,我们发现不同的单据审核人员对上述评注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观点:(a)当提单中未提及任何关于前段承运人(支线船舶、铁路卡车)的信息,则提单中不需再做一个单独的表明装货港名称和船舶名称的装船批注,因为很显然,在提单相关位置上已填写船名和装货港名称且没有任何其他方式的前承运人。(b)无论是否提及前段运输,提单必须载有一个单独的已装船批注来表明装货港和船名,以此用来表明提单上的船名和装货港与预先印就的已装船声明一致。以上哪种观点才是正确的,我们非常期待国际商会的意见。

国际商会对此予以分析:

UCP600第20条第1款(ii)项包括提单须“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指定的港口装运上指定的船舶”。尽管相关措辞出现在UCP500第23条第1款第(ii)项中,即若提单表明收货地或接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则货物已装船的批注须包含装货港和船名,该条并未纳入UCP600第20条,但UCP600对装船批注的要求未改变。

此咨询中的问题已在ICC意见TA.635rev中解决,且已于2007年10月银行委员会会议上批准。该意见中的结论包括“提单是运输单据的通用术语之一,但不局限于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洋运输”。有时,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及的收货地或接收地不同于装运港。为了包含这种可能性,UCP600第20条第1款(ii)项规定提单须“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装上指定的船舶”。该条意在强调,单据审核人员必须能够确定提单记载的“已装船”声明(预先印就或单独的批注)是指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指定船舶,而不是在装货港和收货地或接收地之间的前段运输。若不能从提单上明显看出“已装船”声明与装货港及船舶的名称一致,则提单就需有装船批注来表明装货港和船舶名称,即使货物被装运上提单记载的船舶。(www.daowen.com)

当收货地或接收地与装货港的名字一样时,例如接收地与装货港均为香港且提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前段运输,提单中仅记载了船名,此时就不需再有一个已装船批注。

需要注意的是,UCP600评注并不是国际商会的官方出版物。

国际商会的结论是,若提单上记载的接收地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则上述(b)条的观点才适用,即提单上无证据表明“已装船”声明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船名和装货港一致。UCP600第20条第1款(ii)项的规定并不以提单上填写的前段运输和接收地为条件。若提单记载的接收地与装货港相同,则装船批注只表明日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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