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读信用证单据语言争议案

解读信用证单据语言争议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S银行于2009年6月23日寄送开证行交单面函,证明单证相符及在信用证截止日期内提交单据。若信用证未规定单据语言,但保兑的生效条件是单据要以英语出具。本案中,只有当唛头含有非英文表述而非符号或字母以西班牙语显示时,保兑才会无效,即使唛头以非英文表述,信用证并未要求单据显示唛头,也没有限制单据出具的语言。鉴于保兑行的保兑条件是可接受的语言,其无义务承付或议付。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语言的处理要遵守国际惯例。

解读信用证单据语言争议案

在出口贸易单证业务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制单的情况很常见。出口商不能忽视单据语言的使用,否则,存在贸易纠纷隐患。单据语言的使用不可违背信用证规定。

若信用证未规定CMR(《国际公路货运合同公约》)应注明贸易术语,未注明该术语是否构成不符?CMR签发日期与该单据其他信息不一致,是否构成不符?副本运输单据是否需要签字,或需对其更正或更改进行证实?单据应以特定语言出具的特别规定,是否禁止使用其他语言或双语

在一国际商会裁决中,[31]某信用证由开证行N银行于2008年9月26日开立,指定银行S银行按信用证要求进行保兑。S银行于2009年6月23日寄送开证行交单面函,证明单证相符及在信用证截止日期内提交单据。开证行于2009年6月25日发给指定银行SWIFTMT799报文,要求指定银行通知受益人因单据存在不符,开证行不予承付并将退回单据。其不符点为:(1)关于设备安装调试的验收证明由双语(俄语和英语)出具,与信用证条款不符。(2)贸易术语既未在CMR单据中的货物描述部分注明,也未在CMR单据上单独标注;(3)编号为10512390的CMR看起来出具日期为2008年1月27日,与该单据中其他内容矛盾;(4)除编号为10512484、10512481和10512390的CMR副本外,其他CMR副本上未作出更正的证实,由于更正内容过多,无法确定所有更正均由承运人代理作出。

国际商会裁决:开证行拒付通知中列明的不符点均不成立。因此,2009年6月23日提交的由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4 322 701.83欧元的单据,要求按信用证46A的A项和B项规定的方式付款,构成相符交单,其符合按UCP600所开立信用证的条款要求,开证行应按UCP600第7条的规定对交单进行承付。

关于不符点(1)。单据全部为双语(以俄语和英语出具,所有内容均为双语)。参照国际商会官方意见R451-2000/01:“一份单据要求以特定语言出具,并不禁止同时使用其他语言或双语,只要信用证要求的信息已清楚地以所要求的语言显示。”因此,该单据在这方面不构成不符。

关于不符点(2)。因信用证未规定CMR必须显示贸易术语,该单据在这方面不存在不符(见UCP600第14条第5款)。

关于不符点(3)。尽管其中一份单据的签发日期为2008年1月27日,但从单据本身来看,应该是打印错误,该单据另外显示的日期清楚地证明货物由受益人于2008年10月27日交付给承运人。(除此以外,单据的货描部分还提及2008年7月11日的信用证第2次修改以及2008年9月3日的第3次修改。)再有,其中一个更正章下的原始出具日期可以看出为“2008年10月27日”,这进一步说明确实是打印错误。因此,该单据在这方面不构成不符。

关于不符点(4)。就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而言,ISBP681第167条规定:“UCP600第24条规定的运输单据副本无需签署,也无需显示正本单据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更正或更改的证实。”因此,该单据在这方面不构成不符。

若信用证未规定单据语言,但保兑的生效条件是单据要以英语出具。唛头中包含西班牙语,保兑行是否有权拒付单据?国际商会给出相关意见。[32]

某信用证的保兑通知规定:“除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外,若单据含有任何非英文表述,则我们的保兑责任将失效。”该证除进口商名称、地址及货物描述使用西班牙语外,信用证其他内容为英文。该信用证规定:当收到相符的正本运输单据,我行(开证行)授权贵行(保兑行)向偿付行索偿。

保兑行收到单据但拒付,其理由为“唛头含非英文表述”。(信用证并未要求唛头,单据上的唛头以西班牙语显示。)

受益人对该拒付进行了反驳:唛头不是任何措辞表述。它仅仅是在进出口过程中用于识别货物的一个符号,以使货物容易辨认。因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请立即付款。(www.daowen.com)

保兑行再次拒付:不符点成立。请参照ISBP681第23条,指定银行(含保兑行)在其保兑通知中可限制单据使用语言的数量,作为对信用证承担责任和保兑的条件。

受益人再次强调,唛头仅仅是一个用于识别目的的符号,它不是单据的任何措辞表述,因此,其与ISBP681第23条无关。遗憾的是,我们不能说服保兑行。保兑行坚持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授权其向偿付行进行索偿。然而,保兑行不能根据信用证条款确定任何不符点。尽管如此,开证行授权保兑行进行索偿并收到款项。

受益人就以下两个问题咨询国际商会的意见:(1)保兑行提出的关于唛头的不符点成立吗?(2)在保兑行确定交单不符合其自身要求而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保兑行可向偿付行索偿吗?

国际商会意见:(1)根据信用证条款,该不符点无效,开证行应对交单进行承付。在唛头表述中使用西班牙语将导致保兑行保兑责任的终止。(2)在保兑行因单据不符合其保兑附带的条件而拒绝接受单据的情况下,其无权向偿付行索偿,除非随后放弃该条件并同意接受单据,或愿意按指定银行的角色行事。

国际商会认为,保兑行通过声明“除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外,若单据含有任何非英文表述,则我们的保兑责任将失效”来确定其承担保兑责任的条件。本案中,只有当唛头含有非英文表述而非符号或字母以西班牙语显示时,保兑才会无效,即使唛头以非英文表述,信用证并未要求单据显示唛头,也没有限制单据出具的语言。因此,单据显示西班牙语表述的唛头在信用证项下不构成不符点。

鉴于保兑行的保兑条件是可接受的语言,其无义务承付或议付。虽然其无义务承付或议付,但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保兑行可同意履行其作为指定银行的角色,将单据交至开证行进行索偿,并在收到款项时向受益人解付,或在可追索的基础上向受益人付款。而开证行仍然负有对相符交单的承付责任。

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语言的处理要遵守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ISBP745在A21条(语言)中指出:“若信用证允许接受两种或多种语言,保兑行或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可限定接受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在此情况下,单据中所包含的信息仅可以该可接受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表示。”与旧版ISBP相比较,新版ISBP745增加了保兑行的权利;后一句意味着保兑行及其他银行仅以接受的语言审核单据。ISBP745又增加了“若信用证允许单据使用两种或多种可接受的语言表述其信息,且保兑行或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行没有限定语言或可接受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则需要以出现在单据中的所有可接受的语言审核该信息”。这意味着即使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没有限定可接受的语言或其数量,银行也以可接受的语言审单。

在贸易制单实务中,正常情况下,货物名称都要与发票及其他单据所表示的货物名称一致。虽然信用证惯例允许使用统称,但要求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这就存在单证不一致的风险。除非不得已,单据操作中一般不使用统称。单证业务的原则是“五个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单货一致”“单据合同一致”。出口单据一字值千金,不可掉以轻心,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更应注意。

实际上,贸易单据中使用的语言有多种。对那些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可能会要求某些单据的品名或单据上的某些要求以法语显示,这种要求通常应得到满足;来自日本的信用证也可能提出以日语标明某些内容,同样应该做到;中国贸促会对外出具的证明书上,通常都有中、法两种文字;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客户要求在某些单据上列明商品的中文名称也是正常要求;中英文对照的保险单和许可证等是能被接受的;国际铁路运单以俄、中两种文字显示也不足为怪。但无论是英文、中文还是第三国语言,均应符合信用证或有关规定。当然,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数单据制作都可以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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