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迄今为止,各国法律和法院判例对倒签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相互之间不一致的做法;有时,各国内部的判例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判例。在英国,高等法院21世纪初的判例表明,对倒签提单不能容忍,无论案件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判定倒签提单构成信用证欺诈,可适用欺诈例外原则。

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后果是什么?承运人倒签提单在信用证下可否适用欺诈例外原则?银行将会受到哪些影响?贸易商如何预防倒签提单?对此,国内外立法、司法、学界及业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下称‘中纺物资’,买方)诉地中海航运公司(下称‘地中海航运’)和地中海航运(美国)公司(下称‘美国地中海’)”一案中,[21]美国地中海代理地中海航运签发了涉案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为麦格理公司、收货人凭指示(To Order)、通知人为中纺物资(买方)、货物为美国原棉。提单记载“6月30日长滩装载于地中海克里蒂娜轮4R”。实际上,“克里蒂娜”轮4R航次装载货物并离开美国长滩的时间是7月17日,7月30日抵达上海

依中纺物资与麦格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纺物资购买了美国原棉1 000吨,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约定的最后装船日期为6月30日。9月,中纺物资通过银行支付了信用证下金额为人民币16 040 000元的全部货款。

中纺物资为提货与索赔事宜多次与地中海航运交涉。次年1月中旬,中纺物资提取涉案货物并售与唐山华新利源纺织公司,总价人民币10 500 000元。据天衡公估公司的调查报告,1月棉花市场价格为每吨人民币11 338元。因货物进口报关滞期,海关向中纺物资收取了滞报金。为提取和处理货物,中纺物资还支付了开证费,进口货运代理费,拆箱、仓储、商检过磅费,铁路运费和保险费等。

6月15日,中纺物资曾与常德云锦纺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云锦公司购买涉案进口棉花1 000吨,单价17 000元/吨,并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履约,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 400 000元。

中纺物质以两被告倒签提单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内贸合同违约金损失、开证费、海关滞报金、进口提货费用、为提货和处理货物的费用以及本可避免的诉讼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1 438 872.14元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中海航运在装货港实际装船时间为7月17日,出具的提单却签署为6月30日,已实施倒签提单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故意。该行为侵害了中纺物资在贸易合同中依提单上真实的装船时间可选择行使的拒付货款的权利、协商修改或解除贸易合同的权利。当时,棉花市场价格下跌,中纺物资接收货物后实际遭受经济损失,与地中海航运倒签提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纺物资进口棉花的成本(包括开证费)为人民币16 040元/吨。处理货物时,当月棉花市场价为人民币11 338元/吨,货款差价损失为人民币4 702 000元,对此,地中海航运应予赔偿。海关滞报金的损失,系倒签提单之后,地中海航运未能及时与中纺物资达成提货共识引起的,也应由地中海航运赔偿。

美国地中海作为地中海航运的代理人,未按真实状况诚实信用地履行签单义务,与被代理人共同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地中海航运赔偿中纺物资货款损失人民币4 702 000元、海关滞报金损失1 062 561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美国地中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判关于中纺物资的货款差价、海关滞报金的损失与地中海航运的倒签提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地中海航运应予赔偿;美国地中海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正确。但中纺物资的损失应按每吨人民币10 500元的销售价计算。据此改判:地中海航运赔偿中纺物资货款损失人民币5 540 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对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予以维持。

探讨上述案例具有理论意义和借鉴作用。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卖方)的要求,出于满足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等原因,故意将提单签发日期记载为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从而侵害提单持有人(包括收货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倒签提单的后果是,托运人(卖方)可凭信用证或合同顺利收取货款,提单持有人则须按信用证或合同支付货款。若提单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因为实际装船日期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日期不一致,提单持有人本可不支付该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使得提单持有人遭受一定经济损失,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损害。

倒签提单行为涉及诸多国内立法、司法、国际惯例、银行实务及国际贸易操作问题。目前,不仅各国之间,即使一国之内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立法、司法立场以及学术观点,远未达成共识,甚至观点截然相反。(www.daowen.com)

承运人倒签提单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的主体通常是卖方,因此,只有证明卖方参与了倒签提单的欺诈行为,才同时构成信用证欺诈,买方才能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款项。但迄今为止,各国法律和法院判例对倒签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相互之间不一致的做法;有时,各国内部的判例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判例。很明显,法院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各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对倒签提单的容忍程度,取决于倒签提单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当事人在倒签提单时的欺诈意图以及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

英国,高等法院21世纪初的判例表明,对倒签提单不能容忍,无论案件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判定倒签提单构成信用证欺诈,可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其立场是,倒签提单是国际商业中的“癌症”,法院尤其考虑了提单这一单据在整个信用证交易流程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对提单中陈述的虚假信息深恶痛绝,对虚假单据予以严惩。

在美国,美国立法(UCC)及一些判例(2001—2002年)表明,对倒签提单强调欺诈的严重程度和是否构成实质性欺诈。法院会仔细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从各个角度、多个因素来判断倒签提单的欺诈性程度,再决定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当然,就技术层面而言,以充分的证据向法院证明存在倒签提单的确有一定困难。

在中国,山东高院2001年在“上诉人上海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韩国韩华株式会社海运欺诈纠纷案”[22]中的立场与英国判例的立场相似。

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内其他一些地方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对倒签提单所持的立场及宽松程度与英国几乎相反。即对倒签提单是否构成海事欺诈以及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可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将倒签提单一概而论。若后果不严重,当事人的意图不在于欺诈,即不能适用信用证的欺诈例外。[23]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新湖商社”案)表明,中国最高法院的立场和做法接近于美国立法及新判例的立场和做法。

中国最高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倒签提单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判决,很少从信用证的角度并从银行的立场作出分析。因为,假如不能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必定会导致银行的尴尬处境。例如,开证行在兑付倒签的提单之后,很可能无法从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处获得偿还,甚至面临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情形。

倒签提单问题仍有待学者、立法、司法及业界在未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因其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相关当事人应谨慎防范。

1.买方应尽量对卖方的资信进行深入的调研,防患于未然。若发生倒签提单,应积极行使其各种权利。因倒签的提单无效,买方对货物并不享有所有权。若买卖双方能重新达成协议,则依新协议确定买方对货物的权利。否则,为维护买方利益,应确立买方对货物的担保权,因为买方已不对等地支付了货款。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方正当拒绝货物或正当撤销接受货物之后,就其已支付的价款以及检验、接受、运输、保管和存储货物中的任何合理支出,对其占有或控制的货物享有担保利益。”买方为享有该权利,必须向卖方明确表明拒绝接收货物。当然,买方应承担为避免卖方损失扩大而适当处理货物的义务,以维护双方利益的均衡。

2.卖方应充分预见货物的装船时间,在信用证或合同中规定的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可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船日期(在有些案件中不厌其烦地多次修改信用证,就是为保证单证相符)或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若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贸易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由双方承担责任。若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装船交货,则因单证不符,银行拒付,卖方将收不到货款。

3.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也应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通常被认为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另外,承运人为避免其代理人倒签提单,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实际承运人应谨慎选择有诚信的承运人(租船人)。虽然实际承运人在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倒签提单的租船人索赔,但在租船人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索赔将会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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