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止付信用证的时间限制:了解这些重要细节

止付信用证的时间限制:了解这些重要细节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UCP600第14条,议付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未发现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止付信用证应严格控制在开证行实际付款或承兑之前。一旦开证行已向议付行履行了偿付义务,则信用证不能再予止付,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进口商若对议付行行使抗辩,应首先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止付信用证的时间限制:了解这些重要细节

本案信用证为即期议付信用证。依UCP600第14条,议付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未发现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在此期间,申请人(进口商)若发现受益人有欺诈事实,能否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止付?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止付信用证应严格控制在开证行实际付款或承兑之前。一旦开证行已向议付行履行了偿付义务,则信用证不能再予止付,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除此之外,对信用证止付的时间限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

1.在议付行审单的期间

议付行在审单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尚未决定付款之前,若获悉出口商的欺诈,议付行即可停止付款。同时,若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欺诈事实,为防止银行处理单据仍不能发现欺诈事实而对外付款、造成买方的损失,法院也有充分理由接受进口商申请,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法院这样做并不会损害银行的商业信用和金融利益,不失为一种最及时、最有效的保全补救措施。本案在诉前保全阶段,法院正是抓住这一银行审单期间的有利时机,果断作出止付信用证的裁定,经实体审理最终达到撤销信用证的目的。(www.daowen.com)

2.在议付行已对受益人的汇票付款时

UCP600第7条规定:“当指定银行已承付或议付了相符的提示并将单据寄送给开证银行时,则开证行保证给予其偿付,……”因此,若议付行在不知情且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已向出口商支付了票款,此时议付行为善意持票人,则开证行应负有偿付(付款)义务,这也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并无理由将不知情的议付行持有虚假单据的行为当然推定为“恶意”或“非法”。进口商若对议付行行使抗辩,应首先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反之,若证据表明作为持票人的议付行对出口商的欺诈知情,并以欺骗手段得到开证行的承兑、付款保证或付款,则不享有票据权利。在此情况下,开证行的偿付义务可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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