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第一受益人迟迟不换单或换单时间过长而导致最终原证过期或延迟交单,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又是相符的,则这一不符点就是第一受益人造成的,作为转让行也难免受到牵连。因此,转让银行可能面临换单风险。
依UCP600第38(h)条,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若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依其第38(i)条,若第一受益人要求替换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若有)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提交开证行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单据与时间”是换单的两个关键因素,这两个因素都可能导致单据产生新的不符点并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但UCP并未对“第一次要求”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度,转让行只能自行控制这个处理时间。
就单据而言,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可能造成原本并不存在的不符点导致开证行拒付,转让行显然需采取措施避免这一风险。若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又是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发票、汇票以外单据上的不符点,第二受益人很可能主张是第一受益人单据上的不符点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拒付理由,从而要求转让行承担责任。此时,转让行无疑将自己置于一个违规操作的不利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转让行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上述风险。UCP600的第38(i)条向转让行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选择,即“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但应注意该条款中,在第一受益人未及时替换或修改单据时,转让行只是“有权”而不是“必须”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UCP600并未禁止转让行将第一受益人单证不符的单据寄往开证行。那么,转让行在第一受益人迟迟不换单或修改单据的情况下,是否就会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往开证行?实务操作却不一定如此理想,因第一受益人是转让行的客户,在掌控风险的前提下,转让行显然需顾及和保护自己客户的利益。若草率地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开证行,第一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很容易泄露给进口商从而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转让行和客户的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为此,转让行须在掌控风险和保护客户利益两方面取得平衡。(www.daowen.com)
就时间而言,多长时间是一个合理的换单时间?依UCP600第14(b)条规定,“5个银行工作日”目前已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银行处理时限。转让行作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采用5个银行工作日作为换单合理时限也符合常理。另外,由于第一受益人换单后银行还需审核单据,第一受益人可能需修改单据,因此,还需多预留一定时间。为此,转让行应在转让申请书中明确要求第一受益人必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后,如3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交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若有),审单后若需修改单据则须在收到换单通知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若超过这一时限,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单证一致)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或向第二受益人银行退单(单证不一致)。
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发生一些问题尚未处理妥当,仍在协商中,第一受益人要求延迟换单;或第一受益人已要求第二受益人修改单据,要求等待新的单据;等等。转让行为掌控风险,应要求第一受益人在收到换单通知后,如3个银行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延迟换单申请,在第一受益人同意时,询问第二受益人是否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延迟换单申请并放弃追究由此引起任何后果的权利。若第二受益人不同意第一受益人延迟换单,转让行则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开证行(单证一致)或向第二受益人的交单银行退单。另外,实务中,转让行可能同时收到同一信用证下多个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或同一第二受益人的多笔交单。在此情况下,转让行应要求第一受益人分别出具替换的发票、汇票,尽量不要合并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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