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600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须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若按第一受益人指示办理转让则会面临收款风险;若转让时改动信用证分装条款则必会违反UCP600限制变更的条款,使转让行陷入两难境地。
如上所述,UCP600第38(g)条规定:“已转让信用证需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若有),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这一条款明确了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可改变的内容。在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600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须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例如,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而第一受益人A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B和C。A的理由是依UCP600第31条,只要B、C两家公司的货物经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运输路线,往同一目的地,就不会出现分批装运的不符。乍看A的观点,似乎有理。但仔细考虑,若B或C有一方不能及时备货或短装,必定造成单据不符,开证行的付款就无法保障了。换言之,不论是B或C,只要一方不能按规定发货,另一方即使没有瑕疵地履行了信用证,也会因为他人的单据不符,使A无法提交相符的单据,导致自己的收款风险。在此情况下,若按第一受益人指示办理转让则会面临收款风险;若转让时改动信用证分装条款则必会违反UCP600限制变更的条款,使转让行陷入两难境地。此时,最好联系开证行改证,以满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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