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转让行角度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从转让行角度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应遵守“笼子原则”行事。否则,可能因违背可转让信用证的目的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承担责任。对转让行而言,在可转让信用证整个流程中,存在转让条款风险、换单风险、融资风险等。香港H公司收到费用后,申请开出了以俄罗斯S银行为开证行、以A贸易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议付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行与议付行为中国某国有银行B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到期。

从转让行角度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应遵守“笼子原则”行事。否则,可能因违背可转让信用证的目的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承担责任。对转让行而言,在可转让信用证整个流程中,存在转让条款风险、换单风险、融资风险等。

以下通过案例分析转让行的权利与义务,对如何掌控转让信用证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因应措施。[16]

在某案例中,[17]中国A贸易公司(买方)与美国M公司(卖方)签订重油买卖合同,约定由A贸易公司开具以美国M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作为货款的结算方式。但由于信用证金额巨大等原因,国内无银行愿意为A贸易公司开具信用证。后经美国M公司同意,A贸易公司与香港H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由香港H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俄罗斯S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以A贸易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再由A贸易公司将信用证转给第二受益人美国M公司。为此,由A贸易公司向香港H公司支付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开证费用。

香港H公司收到费用后,申请开出了以俄罗斯S银行为开证行、以A贸易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议付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行与议付行为中国某国有银行B银行。B银行审核后,发现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卸货港不明、FOB贸易术语与要求保险单据相互矛盾、提单收货人未明确等问题,遂将上述问题提示给第一受益人A贸易公司;之后,B银行(转让行)根据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将信用证转给了第二受益人美国M公司,其通知行为美国F银行。美国F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也发现上述FOB贸易术语与要求保险单据相互矛盾、提单收货人未明确等问题,要求转让行B银行澄清。B银行随后向开证行S银行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澄清;开证行S银行获知信用证已被转让,要求转让行B银行取消转让,B银行将开证行S银行上述取消转让的要求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美国F银行。之后,美国F银行将此要求通知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起初拒绝接受取消转让,多次沟通后,第二受益人M公司同意取消转让。

之后,A贸易公司主张,因B银行擅自与开证行沟通导致开证行理解错误而取消转让信用证。A贸易公司在M公司接受取消转让后,又通过其他转让行转让该信用证,但最终因信用证本身存在描述不清等问题被终止并闭卷。信用证有效期到期。(www.daowen.com)

A贸易公司认为,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联系开证行,导致买卖合同因信用证问题而无法正常进行,随即起诉至法院,索赔九千多万元。

A贸易公司在委托B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向B银行出具了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其中规定:“我司(A贸易公司)保留允许贵行(B银行)将信用证修改直接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若开证行要求撤销原信用证,贵行应及时通知我司和第二受益人。”

该案例涉及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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