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中国A公司立即委托一家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在欧洲大陆和中国香港地区展开维护债权的行动。
首先,A公司直接与C公司进行交涉。A公司指出,C公司申请“止付令”的理由不够充分,要求其立即向法院申请撤销“止付令”,以便开证行尽快付款。但C公司表示,B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蓄意高开发票,已构成欺诈,其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此外,C公司进一步指出,其与A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销售合同关系,即使C公司同意付款,也不会直接支付给A公司。A公司追讨货款的对象应是与其存在直接销售合同关系的B公司,而非C公司。
其次,中国A公司直接向荷兰开证行进行抗辩。A公司指出,开证行在已承诺付款后又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开证行向A公司表示:第一,D银行中止对外付款是按法院指令行事,其自身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第二,依法院的裁定,“止付令”可在双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撤销,若B公司与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法院同意撤销“止付令”,D银行将立即付款;第三,A公司仅为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开证行收到的全套单据并非A公司直接提交,依UCP600规定,第二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A公司无权直接向开证行进行抗辩。(www.daowen.com)
再次,中国A公司直接向第一受益人B公司主张债权。由于向C公司与开证行交涉无果,A公司遂直接向合同买方B公司主张债权。B公司对于付款义务问题未提出异议,但其表示,在整个贸易流程中,其仅为中间商,自身资金实力有限,主要还款来源为开证行或最终买方C公司的还款。由于C公司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导致开证行暂停付款,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损失。就B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而言,其根本无力偿还A公司的300万欧元货款。B公司同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C公司无权既不付款又占有货物,故其已聘请律师积极运作,争取早日从C公司处追回货款。但此后,因螺纹钢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加之B公司与C公司沟通不畅,最终协商失败,C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止付令”。此外,考虑到贸易流程涉及众多主体,货物也存放在第三国,无论是主张债权还是控制货权,均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耗时较长,不确定性较高,B公司最终决定放弃采取法律手段向相关方继续追索的努力。而对于A公司的催讨,B公司则不断推脱,直至最后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中国A公司最终决定依贸易合同的约定,在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对B公司提起仲裁申请。A公司的仲裁请求主要包括两项:第一,B公司向其支付货款300万欧元及延期利息;第二,A公司取得滞留于法国港口的货物所有权。因B公司未参加庭审答辩,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缺席裁决:支持A公司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即裁定B公司应支付A公司货款300万欧元及延期利息。但对第二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贸易合同约定,自货物装船后,货物的风险已发生转移。因此,目前货物所有权或归属德国B公司,或归属荷兰C公司,这取决于二者之间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A公司主张取得货物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香港仲裁庭未予支持。虽然A公司获得胜诉裁决,但B公司因负债过多已停止经营,负责人也不知所去向,A公司的胜诉裁决最终成为“一纸空文”。至此,A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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