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和防范策略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和防范策略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作为第二受益人的实际供货人,因对实际买主的不了解以及中间商的原因,加之可转让信用证的复杂性,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其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其收款权利有可能得不到信用证的充分保护。转让行在收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B公司换单。开证行经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通知转让行于10月30日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和防范策略

国际贸易中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一方面可使买方获得其需要的货物,另一方面,也使实际供货人取得收款的银行保证;同时,第一受益人(一般为中间商)也获得了利益。但作为第二受益人的实际供货人,因对实际买主的不了解以及中间商的原因,加之可转让信用证的复杂性,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其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其收款权利有可能得不到信用证的充分保护。

在一案例中,[13]某年6月1日,荷兰C公司(最终买方)与德国B公司(中间商,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签订螺纹钢贸易合同,合同总金额500万欧元。依C公司申请,荷兰D银行(开证行)开立一份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可转让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与德国供货商F公司(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及中国出口企业A公司(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分别签订了螺纹钢采购合同,并通过德国当地E银行(转让行),将信用证分别转让给F公司和A公司,转让金额分别为150万欧元和300万欧元(转让信用证金额与原信用证金额间的差额为50万欧元,系中间商B公司赚取的差价利润)。货物直接发往最终买家荷兰公司C指定的收货地法国敦刻尔克港。9月1日,中国A公司按转让证规定将货物发运至法国,并将相关单据通过国内通知行提交给转让行E银行。转让行在收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B公司换单。转让行将经B公司替换的全套单据(主要为发票)提交给开证行。开证行经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通知转让行于10月30日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但就在应付款日前10天发生意外——中国A公司收到转让行通知,开证行因收到荷兰当地法院颁布的“止付令”,故无法按期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www.daowen.com)

获得上述信息后,中国A公司迅速展开一系列的海外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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