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下述事关依UCP6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租船合同提单上显示的船东签字问题,议付行希望征求国际商会的官方意见。
受益人提交了一份租船合同提单。在该提单的签名栏注明了船长的名字且表明其身份为“船长”。在船长名称下面有手写体的签字,在签字的同一地方还加盖了印戳。印戳中含有看似俄文的文字,可能是俄文公司名称,也可能不是。印戳的中间显示了船名。但信用证要求所有的单据必须用英文出具。
审核单据时,开证行注意到以下不符点:提单未显示签署人的身份[参见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
开证行主张,由于在签名部分加盖的印戳内含有另一实体名称,因此,不清楚租船合同提单是为谁和以何种身份签署的。若该签字是船长的签字或另一未表明身份的实体的签字,则此签字被视为不明确。开证行认为,任何显示的签字必须表明其身份,不应含糊不清,以便确定其是否相符。
议付行认为,该提单系正确签署且签字处显示的文字“ALEXANDER KOMOLOV作为船长”已清楚地表明了签署人的身份。议付行进一步指出,提单表面预先印就的小字也支持了其立场:“以资证明,本船舶的船长或其代理人已签署以下注明份数的提单……”由于签名栏明确了名称和身份为船长,连同附有签字,因此,议付行认为不符点不成立。议付行还根据其经验认为,船长在其签字旁边盖上含有船名和可能是船东姓名的印戳是惯常的做法,且没有理由认为这样的印戳造成不清楚是否是船长签字的问题。(www.daowen.com)
议付行就以下问题咨询国际商会的意见:(1)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2)提单上加盖的印戳及其他信息是否造成不清楚提单签署人及其身份的问题?(3)若认定不符点成立,则与印戳相关的签字的位置是否会对本案产生影响?即,若印戳和签字互相分开一些,签署的信息是否就不会被认为含糊不清且不会产生不符点?
国际商会主张,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规定,租船合同提单“必须看似由船长或……”。该咨询确认,摘录的租船合同提单内容表明所提交的租船合同提单由船长手签,连同“签字”栏中他的姓名。租船合同提单上预先印就的文字也确认该提单由船长签署。由此,租船合同提单上的内容,包括签名和签署实体的身份,与上述UCP600第22条的规定相符。租船人或船东的印戳/签章出现在租船合同提单上并非不常见,这不会消除或削弱提单上显示的船长的签字和身份识别及身份之效力。就这一点而言,印戳上使用非英语的语言并不导致单据不符。
因此,国际商会的结论是:(1)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该案中的签字和身份与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相符。(2)未造成问题。该案中,提单上加盖的印戳及印戳上的信息并未造成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和身份的含糊不清。(3)由于不符点不成立,因此,不会产生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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