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船提单签字疑问:船长与船东代理人的身份标识重合问题

租船提单签字疑问:船长与船东代理人的身份标识重合问题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适用UCP600的信用证项下,除其他单据外,受益人提交了一份符合相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租船合同提单。然而,印戳显示,船长作为“船东的代表人”签署。国际商会主张,UCP600第22条第1款第项 规定,租船合同提单必须看似由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上述任何人员的具名代理人签署。因此,国际商会的结论是,单据可以接受。

租船提单签字疑问:船长与船东代理人的身份标识重合问题

在适用UCP600的信用证项下,除其他单据外,受益人提交了一份符合相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租船合同提单

依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租船合同提单必须由下列任何一方签署: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上述任何人员的具名代理人。然而,印戳显示,船长作为“船东的代表人”签署。因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的规定未考虑此类案例的情况,正如国际商会官方意见470/TA.775rev中指出的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事项一样,我们想了解国际商会对这一案例的意见,即这是否为可接受的签署方式。若答案是不可接受的,那么,标明船东的名称是否可以接受。

国际商会主张,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 规定,租船合同提单必须看似由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上述任何人员的具名代理人签署。此外,UCP600第22条还规定,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ISBP745第G4(b)条规定,当租船合同提单由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签署时,签字应表明“船长”“船东”或“租船人”身份。(www.daowen.com)

国际商会意见书470/TA.775rev(R833)不适用,因为该案例涉及的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署的租船合同提单,租船合同提单上的签名被确认是船长的签名。船长是代表船东签署。因此,国际商会的结论是,单据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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