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船合同提单复印件争议: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租船合同提单复印件争议: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益人向通知行提交了一份租船合同提单的复印件和其他所需单据。但开证行拒付,其不符点为提交的租船合同提单复印件不符合该备用证条款。该备用证规定了只要提单复印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接受提单复印件。在该备用证下,运输单据的复印件除了显示运输已发生,并无其他明显的功能。该备用证对提单复印件有两个明确要求,其中并未要求在UCP600第20条下审核该复印件。

备用信用证规定在使用船舶运输的情况下,须提交副本提单,并规定在符合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即可接受此单据的提交。此种情形下,是否可接受副本租船合同提单?

某开证行开立了即期付款的备用信用证并包含以下附加条款:“在单据显示货物由船舶运输的情况下,须随其他单据一起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的复印件。”该证还规定,提交提单的复印件即可接受,除非不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海运情况下,运输单据须显示载货船舶的IMO船舶编号。(2)禁止使用涉及US/EU/UN制裁的运输公司及/或船舶进行运输。

受益人向通知行提交了一份租船合同提单的复印件和其他所需单据。但开证行拒付,其不符点为提交的租船合同提单复印件不符合该备用证条款(依据ISBP681第115条)。

通知行向开证行发送电文称,我们希望你们能注意该备用证的附加条款,即提交提单的复印件即可接受,除非……,且依ISBP681第20条,副本运输单据并非UCP600第19至25条和UCP600第14条第3款所指的运输单据。运输条款只有在当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才适用。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运输单据而非正本时,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要显示的细节。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时,并不需要显示签字、日期等。因此,ISBP681第115条并不适用。我们希望你们能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并确认付款。但开证行坚持拒付,并未承付单据。因此,通知行就开证行是否有权在该备用证项下基于所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拒付的问题,征求国际商会的意见。

国际商会认为,根据该备用证的附加条款,在该证下提交的单据显示运输方式为船舶运输时,需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的复印件。该备用证规定了只要提单复印件满足两个条件(此处并无争议),即可接受提单复印件。

UCP600有关运输单据的第19至25条仅在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至少一份正本运输单据时才适用。提交运输单据的复印件适用UCP600第14第6款的规定,即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信息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第4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www.daowen.com)

当提交正本运输单据的复印件时,适用UCP600第14第6款[也可参见ISBP745第A6(a)条],该条款明确了审核此类副本的标准。在该备用证下,运输单据的复印件除了显示运输已发生,并无其他明显的功能。

就开证行的拒付而言,“提交即可接受”这一用语在UCP600下并无明确定义。在未定义此用语的前提下,开证行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ISBP745第A19条对此用语给出在缺少定义情况下的解释:“交单可包括一种或多种所规定的单据,只要其在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提交且支款金额在信用证的可兑用范围之内。该单据将不会依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其相符性,包括是否提交所要求的正本或副本份数。”

该备用证对提单复印件有两个明确要求,其中并未要求在UCP600第20条下审核该复印件。通过规定这两个明确要求,开证行不能在这两点之外提出其他任何不符点。

因此,国际商会的结论是,在该备用证条款下,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须承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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