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议付行的追索权对受益人的保障

议付行的追索权对受益人的保障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UCP600就议付行是否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的问题并未进行规定。根据英文原文,该权利的主体明确应为“开证行”或“保兑行”,与“议付行”无任何关系。由于该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E银行即可向H公司行使追索权。

议付行的追索权对受益人的保障

UCP600就议付行是否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的问题并未进行规定。UCP600第16(g)条的内容不应被理解为议付行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问题的规定。(When an issuing bank refuses to honour or a confirming bank refuses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nd has given notice to that effec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it shall then be entitled to claim a refund,with interest,of any reimbursementmade.)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者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议付且已按本条规定发出拒付通知,它将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对照其英文原文,可清楚地看到,官方中文翻译时按照中文表达习惯,省略了“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的主体。根据英文原文,该权利的主体(it)明确应为“开证行”或“保兑行”,与“议付行”无任何关系。

本案中,根据H公司向E银行出具的出口押汇申请书的承诺,若开证行拒付,H公司保证向E银行全额偿还所涉信用证项下的融资金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由于该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E银行即可向H公司行使追索权。(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