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押汇还是议付?一场争议

银行:押汇还是议付?一场争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是票据法的规定,在UCP600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中国国内银行在操作此类业务时,并不明确区分信用证押汇和信用证议付,但无论是议付还是押汇,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议付行或押汇行均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银行:押汇还是议付?一场争议

在一案例中,[5]某年7月5日,出口商H公司向议付行E银行提交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E银行认为交单相符并应H公司申请,向H公司办理了信用证下融资。H公司在出口押汇申请书中声明:“兹有我司下述单据送交贵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出口押汇业务。上述出口押汇若遭开证行/托收行/付款人拒付或付款发生逾期,我司保证全额偿还该单据项下的融资金额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逾期欠款所产生的罚息,以贵行现行信贷政策为准。”

当E银行向开证行要求偿付时,开证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以及信用证欺诈、被韩国法院发出止付令等为由拒付。8月26日,E银行书面通知H公司开证行拒付的内容并向H公司追索融资款项,但遭H公司拒绝。

出口商H公司主张:第一,UCP600未明确规定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享有追索权。UCP600第16(g)条规定:“当开证行拒绝承付……且按照本条发出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因E银行8月26日的拒付通知已超出UCP600第16条规定的时间,因而其丧失了对H公司享有的追索权。第二,E银行审单时未提出开证行凭以拒付的不符点,影响其对H公司的追索权。依UCP600第4条和第34条的规定,E银行应首先向开证行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依UCP600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据此,H公司无权向开证行主张任何权利。E银行不向开证行主张其议付款的权利而直接向H公司主张追索权,有悖UCP600的精神。第三,其向E银行递交的是出口押汇申请,但E银行为H公司办理的是议付而非押汇业务。(www.daowen.com)

而议付行E银行主张:第一,根据出口押汇申请书,其与H公司之间是出口押汇合同法律关系。E银行已按约定向H公司实际付款,因此,其可依该申请的约定向H公司行使追索权。第二,UCP600未涉及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享有追索权的问题,但也未禁止议付行对受益人进行追索,且未对追索权行使设置任何限制和条件。H公司对UCP600的引用和解释是错误的。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是票据法的规定,在UCP600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H公司作为出票人开立了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转给E银行,从票据法律关系看,在开证行拒付汇票款的情况下,E银行作为持票人,对H公司享有追索权。E银行在本案所涉业务中保留追索权的操作模式符合银行业惯例。目前,中国国内银行在操作此类业务时,并不明确区分信用证押汇和信用证议付,但无论是议付还是押汇,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议付行或押汇行均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第三,E银行已依UCP600的操作规范审核了全部单据,不存在过失,未发现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单据不符点,不影响对H公司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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